干货┃验收报告的组成有哪些?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发布于 2021-09-03 12:06
现在很多环境监测涉及总量控制这个概念。首先环评为了审批通过,把总量写得很低,然后验收的时候,已经达到排放标准了,就是因为总量很低,可以说低到以二分一检出限计算也会超几倍,如果不满足总量,验收不通过,如果满足总量,实际是不可行,就会导致第三方实验室出现修改的情况。请问这个总量设置是不是合理?
某项目主要从事丝印(环评分析丝印废气是无组织排放),原环评是2010年6月通过审批的,2016年企业通过一期验收(只上了部分丝印机,当时验收废气是收集高排),现在企业准备上剩余部分丝印机进行二次验收(本次验收,废气为活性炭吸附),由于和环评时间相隔太久,现行执行标准也发生变化,而且废气由环评的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活性炭处理,请问,这种情况该以环评标准去验收还是现行环保标准去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
现有2016年的环评及批复,建设内容为新型触控显示一体化模组项目,其中涉及VOCs工序有点胶贴合、点胶、烘烤固化等,产生的VOCs评价为经收集后高空排放,现在建设项目已建成准备投产,请问,在竣工验收时,是先按照原有环评及批复内容进行自主监测验收,再按照现行政策提升配套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还是按照现行政策先上配套VOCs废气治理设施再开展自主监测验收呢?
现行政策对VOC废气治理设施有更高要求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先上设施再开展自主验收监测。
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验收期限: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工程变动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稿件审核:喻昭旭
责任编辑:马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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