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已有小区给业主发了200万
发布于 2021-09-04 14:32
文章来源:劳动报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业委会去年备案后,收回了小区内电梯大堂广告和部分公共场所租赁的管理权。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共收益资金账户余额为233万余元(20万元为押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经业委会会议决定,将上述资金中的200万元返还给业主。
实践中还包括以下范围,均应该是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如果开发商、物业公司在这些位置设置了广告位,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车库
●车位
●楼顶平台(如果设置广告塔就必然产生收益)
●建筑外墙面(设置广告、牌匾、悬挂霓虹灯招牌灯,应该支付使用费)
●公共走廊
●楼梯
●过道
●电梯间
●健身房
●游泳池等
●作为维修基金
●共同分配
●冲抵全体业主的物业费等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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