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婚假有变以及最新的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收藏起来!
发布于 2021-09-04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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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 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三个特定时期时就是所谓的“三期女职工”。 怀孕期、产期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只能根据医学、日常知识进行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63条有表述: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期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①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各地详细项目略有差异); ②员工生育后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③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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