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裸拖行都不算侮辱了,侮辱罪还好使吗?
发布于 2021-09-05 13:08
好使,谁上谁犯罪。西安地铁保安可能有免罪buff,你可没有,切勿以身试法。
为西安地铁保安摇旗呐喊的一般群众,热心网友,正义使者们,千万不要看保安大哥对着女乘客“大显阳刚神威”,就欢呼雀跃摩拳擦掌甚至开始思考下次看到有身娇体弱的女性做出不文明行为时自己能不能也替天行道把她衣服扯烂在地上拖行,给那些“不守妇道的泼妇”一点颜色看看。
为什么呢?
因为正常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能够管辖的地域,不论你是男是女,在公共场所把某个女性的衣服扯烂,导致其身体裸露,特别是露出隐私敏感部位的,就算摊上事儿了。
一般侮辱行为,衣服扯烂的不严重,隐私部位暴露不严重,影响在社会上扩散不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得罚款+拘留个五天十天的;
持续的撕扯导致衣物破损、女性肢体大面积裸露,被暴力拖行,被围观,被拍摄,不雅视频照片被传播,就属于不一般的侮辱行为了,触犯刑法中的侮辱罪,被害人追究的,就可能被定罪判刑。
侮辱行为造成影响范围较小的,得个管制、缓刑之类,也就是自己不用蹲监狱,背着罪名在外面服刑——那也是罪犯,有案底。
而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比如视频照片满天飞,导致对方人格尊严进一步贬损,或引发对方精神失常、患病、自残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那就要判实刑,进监狱,去找吴某某一起踩个两三年的缝纫机。
再进一步的,某些过分阳刚的哥们替天行道中途蒙受本能召唤嗨起来了,扒衣服还不过瘾,面对弱小女子的裸体鬼使神差地顺手劫个色——进一步抓捏、抠摸对方的身体,或攻击隐私敏感部位,以性意味的污言秽语辱骂对方,以突出性意味的手段践踏、贬损他们眼中“贱女人”的人格尊严,那性质就由较轻的侮辱罪,变成了较重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侮辱妇女这个罪名可就严重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聚众(凑够3人以上的“正义联盟”)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比如人流如织的地铁站)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的,我们国家作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作为现代法治信仰坚定的践行者,刑法在规则设置上对体力小、身体弱、能贡献生育率成为伟大母亲的女性朋友们是有着特殊保护的。
一方面,在面对他人为打击报复、发泄不满而实施的败坏名誉、贬损人格的暴力行为时,女受害者同男受害者一样,可以启动侮辱罪追究对方责任;另一方面,在面对他人为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畸形变态的施虐欲望而实施的公然强行扒衣、针对女性身体的某些暴力动作时,还有个侮辱妇女罪可以启动,加量不加价,能让行为人背着臭流氓的名声陪吴某某一起缝好几年的袜子。
划重点:以身体上的力量、人数上的优势,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暴力,让女人衣不蔽体,那是违法犯罪行为啊!
哪怕被当众扒光的是“小三”,或是“小偷 ”,哪怕她没素质疯疯癫癫先对不住你了,哪怕你有天大的道理,也不行。为什么?文明社会,不允许个人之间以扒衣服展示裸体的形式羞辱毁灭对方、扩大对社会秩序的不良影响。她素质低,她错了,报警让法律管她,可以拘留、判刑、关监狱,有资格惩罚她的是国家持有的唯一专属的刑罚权。中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刑罚中没有一种是让女人衣不蔽体地被拖行于街市的,毕竟大家都有母亲,以这种手段对付女性,太不文明,太难堪了。
进一步的,不论低素质、犯错误、犯法的是男是女,就算ta罪恶滔天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要国家司法机关经过审判,给ta穿着衣服上法庭、穿着衣服上刑场、穿着衣服被各大新闻媒体口诛笔伐。换成男性也一样,不能因为吴某某涉嫌强奸且以前做过顶流网红相貌英俊,就让他穿着丁字裤受审,让他在摄像机前暴露身体遭受全国观众的羞辱,这是基本人权的底线。
谁犯了法,谁要承担责任,谁把犯法的人扒了,谁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看着跟套娃似的,实际上这就是法治思维带来的程序上的公平——谁犯罪,谁受罚,谁挑战刑法,刑罚就拿捏谁,别人错了不证明下一环节的施暴者就是对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各领各的命运吧就。
央视这个评论说的挺清楚的,这事本来也不复杂,看底下的评论,能把人当人看待的同胞越来越多了。法治社会初级阶段,一切都在慢慢的变好,只要走在法治的路上,方向对了,社会大环境一定会变好的。遏制权力的疯狂,确保弱者的权益,相互尊重,哪怕面对“坏人”,也能看到,首先ta是个人,认可ta的人格才能依法制裁ta的坏。把别人当人,自己才能安全。
另外,在这件事里总强调女人女人的,就有人揪着这点说女人有特权,咱还举那个例子,黑社会老大,一米八,二百多斤,大金链子,花臂纹身,一巴掌宽护心毛,在地铁上喧哗,与人口角,会被保安扯烂了衣服在地上拖行?衣服都盖不住上身了还继续被拽裤衩?不能够吧。大家在心里变着花样骂了大哥无数遍,谁也不动手,连个p都不敢放,不是因为大哥低素质的行为不“贱”,而是因为一番思量后大家都不敢替天行道,都怕挨揍只能忍气吞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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