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你认识的吗?瑶海法院曝光一批老赖黑名单,地址+照片+单位,是你村里的?

发布于 2021-09-05 14:46

瑶海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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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名单仅为部分)

1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1944号

失信被执行人: 胡学习

性别:

年龄: 40

身份证号 : 340121********8214

住址:长丰县左店乡创新社居委北老家组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胡学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欠货款余额37380元;二、被告胡学习自2018年9月26日起以37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违约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胡学习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590263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2037号

失信被执行人:孟德菊

性别: 

年龄:48

身份证号 : 340121********3401

住址: 长丰县庄墓镇张圩村李西组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元明、孟德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原告货款1120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5月1日为83816.8元,之后违约金以1120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5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590263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2037号

失信被执行人:李元明

性别: 

年龄:48

身份证号 : 340121********3411

住址: 长丰县庄墓镇张圩村李西组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元明、孟德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原告货款1120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5月1日为83816.8元,之后违约金以1120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5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590263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2874号

失信被执行人: 甄秦楠

性别:

年龄:28

身份证号 : 340121********3799

住址: 长丰县义井乡义井村上郢组34号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甄秦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迅借款5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590263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2430号

失信被执行人:余鹏远

性别:

年龄: 32

身份证号 : 340121********3115

住址:长丰县杨庙镇十井村董庄组58号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590263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5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祁建青

性别:

年龄: 47

身份证号 :630104********9651

住址: 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大兴镇伏龙村小章村民组54号

立案时间: 2019-01-08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39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贾小旭

性别: 

年龄:44

身份证号 : 610125********1590

住址: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509号

立案时间: 2019-02-28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贾小旭、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汪庭借款2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6年6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汪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贾小旭、张梅负担740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由被告贾小旭、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8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232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覃福锦

性别: 

年龄:40

身份证号 :522732********1021

住址:接龙乡接龙村院子组45号

立案时间:2019-04-25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覃福锦、黄万路归还原告谢寒本息合计273786元,于2018年10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8年11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9年1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9年2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剩余23786元于2019年3月1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偿还顺序为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二、若被告覃福锦、黄万路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谢寒有权在被告覃福锦、黄万路违约的次日就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覃福锦、黄万路自愿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被告覃福锦、黄万路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58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郑升运

性别:

年龄:39

身份证号 : 610125********1633

住址: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35号381室

立案时间:2019-03-14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升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启刚门窗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30元由被告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升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15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伍远洋

性别: 

年龄:23

身份证号 : 522424********1811

住址: 长坝镇石关村坪兴一组

立案时间:2019-02-20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伍远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苏明借款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2018年3月6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伍远洋负担。本判决为终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117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兰润年

性别:

年龄: 56

身份证号 : 422130********0810

住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0号付36室

立案时间: 2019-02-20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皖0102民初7690号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

执行案号: (2018)皖0102执288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肖欢华

性别: 

年龄: 47

身份证号 : 421083********5925

住址: 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东城世家13幢603室

立案时间: 2018-07-13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肖欢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兴军借款人民币117000元及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贾兴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保全费1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60元,由原告贾兴军负担540元,被告肖欢华负担462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3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25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刘明辉

性别:

年龄: 41

身份证号 : 413026********6638

住址:分水亭乡龙台村天堂村民组

立案时间:2019-02-21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其保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8年10月13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沙其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沙其保负担900元,被告刘明辉负担4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4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83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安振

性别: 

年龄: 38

身份证号 : 413024********4818

住址: 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橘郡万绿园H2-603号

立案时间: 2019-02-13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安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志祥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林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被告王安振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5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27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周新杰

性别: 

年龄: 40

身份证号 : 412828********0936

住址: 练村镇称湾村马湾一组 

立案时间:2019-01-14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租金408896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889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2年6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50元,由被告周新杰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6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84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刘纯强

性别: 

年龄:47

身份证号 : 340111********6512

住址: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瑶海街道胜利居委会贺小167号

立案时间:2019-04-02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纯强、钱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维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如被告刘纯强、钱静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则自期满第二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施维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驳回原告施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纯强、钱静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7

执行案号: (2018)皖0102执恢16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莫连

性别:

年龄: 35

身份证号 : 452428********1022

住址: 合肥市瑶海区龙门岭路瑶东北村22-305室

立案时间: 2018-08-08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420000元,2014年6月1日起利息按照月利率2%支付,诉讼费10350简报收取5175元,保全费387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18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177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林洪生

性别: 

年龄:24

身份证号 : 450923********7791

住址: 龙潭镇长岭村佛岭十八队025号

立案时间:2019-03-28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4200元及截止2018年1月18日逾期付款违约金63945.48元(之后以24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蔡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爱的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爱追偿;四、驳回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蔡爱、林洪生、瑞穗担保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林洪生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9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84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黄丰

性别: 

年龄:30

身份证号 : 450923********6770

住址:那卜镇双竹村圹炎队007号

立案时间:2019-04-02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黄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447459.0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每期实际垫付款为基数,自垫付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0元,由黄丰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黄丰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恢22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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