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三:法律关心正义吗?】
发布于 2021-09-06 13:22
思维一二,讲的是通过规则和权利 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
思维三要讲的是,在很多纠纷中,人们很难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因为纸面上的规则可能很模糊,而事实也可能是双方各有说法。面对这么多的不确定,法律如何让人们接受裁判的结果,解决纠纷呢?
答案是:依靠程序。
为什么程序能有如此重要的功能?这一讲,咱们就来说说。
说起程序,你一定听过,法律上有个概念叫“程序正义”,也叫“看得见的正义”。它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不但要追求结果的正义,更要确保审判过程是公正的。甚至即便结果存在争议,也要把程序做足,做好。
在这个方面,英美法系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就是辛普森案。在定案前,现场发现的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以至于几乎所有人都相信就是他杀了前妻。但是,经过起诉、预审、挑选陪审团、法庭辩论、出示证据、交叉盘问、陪审团审议等程序之后,陪审团却宣告辛普森无罪。这个结果自然出人意料,但整个程序却无懈可击。所以,人们经常说,辛普森案是牺牲了实质正义,却维护了程序正义。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事情不那么简单,程序固然重要,但它的代价我们是否能承受?程序在法律里意味着一整套繁琐的手续、流程和环节,是普通人望而生畏的。光辛普森一个案子就搞了整整9个月,很多其他案件还要经历上诉过程,一打就是好几年,同时,整个过程当中耗费的社会资源也是惊人的,所以,即便是法律人内部,对程序也有激烈争论。
一方面,有一部分人认为冗长繁杂的程序耗费资源过多,让社会不堪重负,所以需要进行分流,用替代性方案解决纠纷。
你看,法律人一直信奉的程序正义,在现实中似乎是在大打折扣。一种制度,要花费这么高的成本,还未必能达到想要的结果,它还有那么重要的意义吗?
我的答案是,有。无论程序如何被规避和简化,有些本质的东西还得在。
这个本质的东西是什么呢?我总结了三点,我们一点一点来说。
程序公正是选择中立裁判者
首先,程序的本质是通过制度设计,确定一个审判的枢纽。这个枢纽就是中立的裁判者。
你肯定听说过一句话:“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请注意,这里说的不是唯一一道防线,而是最后一道防线。为啥呢?
因为大部分纠纷,还没打官司,就协商解决了。无论是辩诉交易,还是民事和解,都是如此。
如果最后去了法院,这个二元对立关系里,就被正式引入了一个第三方。
但是你要知道,这个三方关系是很脆弱的。你想,如果第三方有偏向,就变成了两方联手对付另外一方。三方关系便立即回到二元对立,纠纷不但没解决,反而会恶化了。
那怎么保证公正呢?
最好找没有相关利益、对案件一无所知、没有偏向的陌生人。
耶鲁法学院著名的程序法教授罗伯特·科弗(Robert Cover),讲过一个正义女神的神话故事:
天庭上众神之间冲突不断,马上就要天下大乱。那谁来裁判纠纷,恢复秩序呢?
一位女神挺身而出,拿出一块布,蒙在自己眼睛上,说:我来!
大家都同意了:因为她蒙了眼睛,看不见纠纷双方的样子和身份,就能够秉公裁断了。
所以,科弗教授说了一句名言:“程序,就是正义女神的蒙眼布。”
为了这块蒙眼布,法律人想尽了各种办法去保证中立性,比如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法官跟案子之间有利益的牵扯,他就不能来审这个案子。甚至有些时候,在法官的选择上,还会有些特殊的考虑,以保证审判的中立性。
比如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案件涉及黑人和白人的对立问题,法院就专门派了一个日本裔的法官伊藤来主持审判。
这些程序设计统统都是为了保证看得见的公正。
你看,中立的裁判者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枢纽。所以不管程序怎么简化,双方怎么选择,都不能抽掉中立裁判者这根顶梁柱,否则整个司法体系就崩塌了。
程序公正是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
当然,想要解决纠纷,光有中立的第三方是不够的,程序的设计必须做到另外一点是,帮助弱势方,限制强势方。
谁是强势方?在刑事案件中,政府、警察、检察官,他们掌握国家机器,动用公共资源来追究犯罪,他们自然是强势的那一方,所以,程序公正首先要限制强势一方。
就拿法袍来说,从2000年开始,我们国家的法官都开始穿黑色的法袍,而不是之前戴着肩章和大沿帽的制服。为啥呢?因为老式制服看起来跟警察很像,让人感觉法官是警察的盟友,不中立。
再比如,刑事程序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就是说控方提交的证据,法官要以近乎挑剔的目光来进行检查,不合法,就不允许进入法庭,这也是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
当然,除了限制强势方,还得帮助弱势方。
刑事诉讼的很多规则,都是在帮助被告人。
影视剧中警察在逮捕嫌疑人之前,都要说“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话。你可能不知道,这只是第一句,还有一句是:“你有权在警察询问之前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在询问之前给你请一位。”这就是说,执法人员要明确告诉弱势方,你可以找律师帮忙。
咱们国家的法律也一样,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嫌疑人,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就必须为他指派一个。
这些程序都是要表明,法院不是和政府一起对付你。而是作为一个中立者,我对对方的要求更严格,保证你俩之间平等对话。
程序追求的是判决结果的可接受度
讲到这里,你可能会发现,中立的裁判者,还要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就是在复杂多元的社会中,即使做到了前面所说的一切,人们还是很难达成实质正义上的共识,经常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所以,法律人会尽量把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尽量实现程序正义,这一点已经很不容易了。
因此,比起判决内容是啥,法律人更关心判决是怎么得出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最后的结果即使看起来不合理,也好过没有结果。
一句话,法律人不追求最好的结果,只追求最不坏的结果。
我再给你举一个例子,你可以看看,如果为了结果正确,牺牲程序正义,会发生什么情况。
2000年的时候 ,四川泸州发生过一起饱受争议的“二奶继承案”,简单说就是一个男人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了情人,而不是妻子。案子打到了法院,一边主张婚姻道德,另一边主张个人自由,闹得不可开交。最后法院依据民法里的公序良俗原则,说这个所谓的“二奶”违背公共道德,所以判原配妻子赢。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争议,不仅是因为判决理由不足,而且是因为程序不公。
当地法院竟然把审判地放到了被告,也就是原配妻子单位的工会俱乐部来进行,并且还允许1500名群众围观。那个所谓“二奶”离开法庭时,人身安全还受到了群众威胁。不只是这样,法官在正式宣判后还公开表态,你们竟然有人为二奶说话,真是不可理喻。
你看,这几个程序上的细节已经显示,这哪里是中立的法律审判,完全是一场社会针对个人的道德批斗。被告毫无参与感,法官也毫无中立性。
这样的判决,其实就是披着法律的外衣,来搞快意恩仇。
总结一下:
法律思维讲程序,有三个原因:
首先,程序是制度化解决纠纷的过程,核心在于中立的裁判者。
其次,为了保证中立,程序规则还会特地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
第三,程序里不能变的目标,不是做到结果的绝对正确,而是保证公平参与,吸收各方不满,把纠纷解决掉。
生活小案例:
有一次,同事的两个孩子吵架,二宝跑来告状,说大宝弄坏了他的气球,让爸爸罚大宝100块钱。
同事没有直接表态,而是把两个孩子都叫过来,模仿法庭程序,让他们依次陈述事实。同时规定,没有被法官叫到的不能乱发言。
结果经过几轮交叉询问, 法庭辩论环节结束,两个孩子对事实没有了争议。
最后,法官爸爸的判决结果是,两人都有错,相互抵消。但两人都违反了家规,因此各罚5块钱。
于是,问题就这么和平地解决了,两个孩子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还恋恋不舍地离开了临时法庭。
为啥恋恋不舍呢?
听了我前面的讲解,你大概就明白了。
首先,在冲突面前,爸爸变成了中立裁判者。不偏向谁,也不针对谁。
其次,轮到谁谁发言,就能保证年龄较小的二宝也有充分发言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两个孩子的想法和情绪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
最后,给判决附上明确的理由,让孩子明白为什么抵消、为什么处罚。
所以,经历了程序之后,两个孩子觉得被倾听了,被尊重了。虽然被罚了钱,也欣然接受。
让我想起育儿的一条规则:我们必须保证规则的一贯性,朝令夕改为大忌,否则孩子将无所适从。这也是在建立及维护孩子心中的秩序感。联系本课,一贯性即是程序中立,如果家长任意修改规则,孩子有权以“一贯性”质疑规则。家长坚决维护孩子质疑的权力——他有权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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