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印染厂被罚25万!看看你认识吗?
发布于 2021-09-07 15:56
自以为铺设了暗管,就能够神不知鬼不觉地向环境排污,结果害人又害己。绍兴某企业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5月20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5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12日,越城分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三江大河部分河面上有油污,疑似有人偷排水污染物。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立马对三江大河附近绍兴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北侧三江大河部分河面上的油污,与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内油污观感相似。现场印染车间地面上有一塑料皮管接在排水泵上,废水收集池旁沿河墙壁有一墙洞,墙洞外沿三江大河地面有压痕。
经查,因春节前连续下雨,导致该公司厂区内废水收集池中水量较大,且因该公司前期对定型机废气收集管道进行清理、对导热油管切割、对圆网印花机拆装等过程导致废水收集池内含有油污和金粉。
2月11日晚9点左右,该公司值班人员为贪图方便,未将废水经处理后接入污水管网,而是私自通过皮管将废水收集池中部分废水打入三江大河内,排放时间持续约1个小时。经越城分局责令改正后,该公司已对三江大河部分河面油污进行清理,并封堵了破损墙洞。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已于5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罚款2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属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项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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