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从前期物业成功追回371万公共收益!

发布于 2021-09-07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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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前期物业侵占公共收益,

该怎么办?

这个小区业委会将其告上法院!

近日,

法院判决业委会胜诉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轩大邸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公共收益人民币3,717,114.96元

二、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轩大邸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延期返还公共收益的利息(以人民币3,717,114.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59元,由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轩大邸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人民币59元,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700元。


法院观点:

被告服务间,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公共收益费用,根据规定,公共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现管理服务协议在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终止,收取的公共收益结余部分应当返还原告。
根据双方核对情况,除原告认可的支出部分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业委会成立前用于小区维护、更新的费用应由开发商负担,业委会成立后,对用于整个小区维护、更新的费用以及部分专用设施的维护、更新应从维修资金或专用维修资金中列支,现被告将上述费用直接从公共收益中扣除,其处置显属不当,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故对于已支出而应由开发商承担或应由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被告可另行主张!
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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