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对合同条款解释的解读
发布于 2021-09-08 13:26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如果合同文本是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如果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分为六种,即:
1.文义解释规则: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的解释规则。
2.整体解释规则:也叫作体系解释规则,是指将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构成部分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合同的各条款之间以及各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总体联系上,阐明争议条款含义的解释规则。
3.习惯解释规则: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予以明确的解释规则。
4.诚信解释规则:是指在合同用语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内容有漏洞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补充。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
真实意思。
5.目的解释规则:是解释合同应当首先判断当事人的目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6.不利解释规则:是指对于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当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合同解释规则。这个解释规则主要是针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同时对其他非格式条款的解释也有作用。
【案例评注】
杨某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分包了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包的国酒城建设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2015年10月13日,袁某在杨某某分包的该工程进行水电安装作业时摔伤。后,分别送往仁怀市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等医院检查治疗,其间,杨某某为袁某在仁怀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等38688.64元(含相关材料复印费60元),送往遵义医学院检查支付车费、住宿费、检查费1011.80元,通过银行打款和现金支付方式向袁某提供生活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共计104500元。事后,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立即返还杨某某借款169128.44元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
杨某某向袁某提供相应款项是事实,但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杨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杨某某向袁某提供的款项均是因袁某在杨某某分包的水电安装工程工作时受伤,向袁某提供以支付所受伤害的检查费、医疗费、生活费等。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规定,本案杨某某、袁某之间没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某某向袁某提供的款项,实为袁某治疗其在杨某某向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分包的工程工作时所受伤害预支的医疗费等费用,故而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合同解释,“是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 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合同解释的作用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在表示意思与内在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内容有漏洞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补充。本案原告在支付给被告款项之时,主要是用以支付被告所受伤害的检查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而在事后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官根据诚信原则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赞同。
律师简介:唐艳艳律师,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中药师、主管护师等资格,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执业以来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及刑事辩护案子的诉讼和非诉工作,特别是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案件有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人处事可靠,诚信待人,愿意用所学所知去帮助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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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立新《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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