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释义与解读系列(十二)

发布于 2021-09-11 09:22

 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释义与

 解读系列(十二)

法律条文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他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并智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交接义务及其责任的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涉及物业交接的问题,而物业交接问题是当下物业服务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有些情况下新老交接出现了空挡,导致无人提供物业服务,影响业主基本生活;有些情况下,新老交接出现了冲突,旧的该走不走,新的无法入驻,导致新老物业服务人产生冲突,甚至酿成惨剧。
 
民法典特别加以规定: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包括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这是为了规避物业服务出现空挡或者出现主体上的重合冲突;将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等,这是为了避免因为更换物业服务人而导致原有的业主资料等相关物品、文件等丢失、毁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这是为了让新的物业服务人尽早熟悉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避免因为不知道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状况而出现问题。
 
物业服务人违反违反该规定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丧失了物业费支付的请求权。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规定是一个兜底规定,包含了因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撤出造成物业服务空挡情况下业主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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