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资助政策·助力学习成长

发布于 2021-09-11 13:37

伍家区实验初级中学

 推进资助政策 

助力学习成长

       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资助政策告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园)(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子女;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地震、旱灾、水灾、滑坡、冰雹、飓风等)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5.因家庭成员(指学生本人、父母和兄弟姐妹、与其共同生活的祖父祖母、外公外婆)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火灾等导致重伤或死亡)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6.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离异或失踪、判刑等)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7.当年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学校(幼儿园)签订学生资助工作承诺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组织学生填写《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在户籍地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学生,由区教育局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园)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提交给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相关部门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确认盖章后反馈给区教育局。9月30日前,区教育局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湖北户籍在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鄂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对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学校通过信息比对、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家访、电话访谈应至少有2名教职工参与,搜集能有力证明其家庭真实经济状况的佐证材料,并据实填写《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载表》(简称《家访表》,见附件3)。

       各学校(幼儿园)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六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在学校(幼儿园)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如若本学期学生资助工作已经完成,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先纳入校(园)级资助管理,从下学期起按规定程序纳入资助范围。

三、资助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 提前告知

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幼儿园)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已经通过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幼儿园)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并填好《家访表》。

对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集中进行评议,填报《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评议记载表》(简称《评议表》,见附件4)。

对未通过评审的应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未通过评审的第七类学生,须在其《申请表》中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四、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原则上只公示学生姓名、班级等基本信息,严禁涉及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公示无异议的认定结果作为确定正式资助对象和申报资助计划的依据,校(园)长在《确认表》、《申请表》、《评议表》、《家访表》上签字,学校(幼儿园)盖章。

五、建档备案。学校(幼儿园)汇总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评议表》、《确认表》、《申请表》、《家访表》、佐证资料、宣传图片、公示图片、银行发放流水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套;学校留档一套,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专档,归档存放在学校(幼儿园)档案室;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通过信息比对确认,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讲解学生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填报《申请表》做好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已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

第七类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

      伍家岗区实验初级中学2021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已全面启动,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家长及时向班主任提交资料进行申请。

编辑:高    原

           审核:万昌龙            

           终审:管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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