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解读

发布于 2021-09-12 16:01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45条,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大家学习,黄冈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等部门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9月份将持续在“黄冈普法”宣传解读,请跟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一、制定《条例》的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系统性地提出“十一个坚持”,其中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二)制定条例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标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制定条例是推进湖北省依法治省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法治体系发挥更加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不断为解决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二、立法总体思路


(一)紧密围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照各项建设目标,结合全国前期的实践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提出配套举措。
(二)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发展中制度性、机制性问题。
(三)结合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实际,推动现有的成熟经验做提升、转化、定型,对已有国家规范的问题不再重复要求,对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制度保留必要的探索空间。
(四)充分考虑制度的现实可操作性,对于参与公共法律建设的多方主体依托其主要职能定位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体系中的职责范围。


三、立法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公共法律发展的政治方向指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领导立法就是要在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要求的基础上,公共法律服务立法要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要求。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立法的目的追求,回答了“公共法律服务为了谁”的问题。公共法律服务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要的方式,也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充分表达人民意志的有效方式。
(三)实现“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目标。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才能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性,要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保障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覆盖的全面性和均衡性,必须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便捷高效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获得接近法律的权利,只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方式,让人民群众随时随地随身可以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才能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均等普惠是为了实现服务资源供给的实质均衡。
(四)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方向。公共性是公共法律服务不同于其他法律服务的本质特征,均等性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而非形式正义的必然要求,便利性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获得感。
(五)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路径。只有创新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服务需要求和改进服务质量。创新的具体内容包括:培育法律服务市场、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方式、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其中,培育法律服务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是创造外部发展条件,丰富服务方式、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是创造内部发展条件。创新的目的是优化整合服务资源,促进服务资源共建共享,提升服务质效。
(六)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最终将要实现的社会效果。公共法律服务应不断在社会治理工作上聚力增效,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重点制度创新之处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地方特色,回应时代需求一直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理念。《条例》起草过程中,立法起草团队根据立法调研中的各方面反映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在《条例》中作为系列制度设计的重点内容。《条例》着力解决的问题及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和程序、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治理功能、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四大方面。

(一)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概念、范围和程序, 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服务获得感。
一是明确概念。以开放式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概念。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二是明确赋予权利。创建性地提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并同时赋予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以保障服务的有效性。
三是明确途径。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各类各级平台提供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提升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
四是明确程序保障。确立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避免服务平台在接到群众的诉求之后相互推诿,监督服务质效,提高服务满意度。确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全力打造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网络。
一是均等普惠,实现服务资源的均衡覆盖。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统筹向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提供服务。规定优先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以及精神疾病患者、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鼓励依托实体平台,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
二是平台融合,实现服务资源全面覆盖。规定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发展、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调度运营、统一协调指挥,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实现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通和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三是部门协同,实现服务职能有效衔接。规定省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立项审批、经费保障、服务运行、队伍建设等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有效衔接,为公众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公共法律服务。

(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治理功能,着力助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服务宏观治理。围绕推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化解重大风险等党政中心工作提供专项服务。
二是服务微观治理。组织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法人、行业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中小投资者的市场竞争力。
三是服务应急管理。组织为针对重大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四是服务依法行政。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法律事务。
五是服务对外开放。支持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
法律服务机构,为重大经贸活动和对外开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通过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配套制度,构建综合性服务发展促进保障机制。
一是财政保障。确立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是人才保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鼓励各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专业培训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三是评价考核。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工作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
四是科技和理论支撑。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优化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归集各类服务数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知识库,推动服务规范化。
五是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高校将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教师和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价的依据;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招用法律专业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法律专业人员时,可以将志愿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六是责任追究。规定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黄冈普法

麻城市司法局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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