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双减”政策严控校外教育培训广告的告知书

发布于 2021-09-12 20:22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书店、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这是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教育方针,在广告经营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强化教育培训广告的审查,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义务教育阶段(含学龄前和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广告具体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龄前、小学、初中和高中在读学科。

二、严禁发布以“一对一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广告。

三、严禁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的广告以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的培训广告。

四、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5、 严禁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6、 广告中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7、 广告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8、 广告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9、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0、 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良内容。
11、 广告中不得含有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其他不良内容。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出台之前,已经发布学科类别广告的,无论是户外、电子屏、粘贴的宣传彩页、网络和媒体等任何形式,请于2021年9月25日前自行撤下和拆除。宣传单散页类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发放。上述第六至第十一项是指在各种学习资料和练习册等课外教辅材料中存在的违法广告。逾期不予拆除、撤下和停止的,本局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给予行政处罚。

 

希望全社会共同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学科类培训广告线索的,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7612315。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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