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人速看,涉及村里盖楼政策!
发布于 2021-09-12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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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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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求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政府应按照总规和分区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坚持 毗邻产业园区、毗邻交通枢纽和毗邻新城原则,在提前考虑市政配套条件相对完备的基础上,与城乡规划的集中建设区统筹规划, 优先选择在集中建设区内进行布局,满足市场需求,完善职住平衡。
集约节约用地,鼓励 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 占用耕地的,可结合“ 拆除腾退”和 减量发展的要求,由区政府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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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各区政府应综合考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就业人群、城市运行服务和保障人员及城市 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市场为导向, 重点建设职工集体宿舍、公寓及 成套租赁住房。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综合考虑租赁房屋的不同属性,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及周边实际需求进行配置,非成套住宅、公寓按其属性与运营需要进行配置。街区能够统筹的成套住宅项目 可不配置养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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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及“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意见, 并联对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手续进行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在施工前完成。
除涉及农转用以外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区政府负责依法审批。
占地及农转用批复可与项目立项、林地许可同步办理。缴纳防洪费不作为核发占地及农转用批复的前置条件,但项目所在区政府应做好费用缴纳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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