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法律问答(侨房政策类)一
发布于 2021-09-14 15:30
Q1
国家出台过哪些关于落实华侨私房的政策?哪些华侨私房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关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私房改造时,如何考虑留房问题?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的政策主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1984年和1987年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办发[1987]7号文件)。
Q2
哪些华侨私房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
有效,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Q3
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Q4
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以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需办理健在证明,可参照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证明的相关办法办理。
Q5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在境外死亡的,关于其丧葬费用有何政策?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退休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且丧葬等费用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需向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退职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丧葬等费用未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等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Q6
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职工在被派到境外工作的相关办法处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Q7
持国外绿卡回国工作的人员能否参加国内社保?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指出,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Q8
持国外绿卡的回国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是否终止?
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回国工作人员同国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Q9
持国外绿卡的回国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是否终止?
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回国工作人员同国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Q10
持国外绿卡的回国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是否终止?
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回国工作人员同国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来源: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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