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要想获得工伤待遇,必须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有期限限制的。无论是单位申请鉴定还是职工个人申请鉴定,一旦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排除不计算的时间,只要在1年时间内的,劳动者一方自身仍可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那如果因自身原因超过了一年的认定期限怎么办?是否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主张合法权益了?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性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丧失的是程序性权利,但并不影响劳动者实体性权利。
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申报工伤,仅丧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劳动者仍享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权利。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后,通行的维权方式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可依据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但对于同一伤情,工伤赔偿数额与普通侵权的赔偿数额差距甚大。
因此,有律师在此提醒劳动者,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事故发生之日而非治疗终结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本人因伤行动不便,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分钟,带你搞懂“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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