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科目】考前高频笔记,每日记一记!(9.15)

发布于 2021-09-1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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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考点49:请求恢复权利(分值3分)

1.适用范围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损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2.恢复权利请求手续的办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3.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批

(1)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只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2)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继续专利审批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考点50:中止程序(分值3分)

1.中止的定义

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2.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3.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

请求中止的情形分为:

(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中止;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4.权利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2)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

(2)未执行中止程序;

(3)请求是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

(4)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5)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记载的内容一致;

(6)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不满足上述第(1)至(5)项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满足上述第(6)项条件的,例如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是正本或者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补正期限内,暂停有关程序。期满未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恢复有关程序。

满足上述条件或者经补正后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执行中止,审查员应当向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提出中止请求之日起)。对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执行中止的决定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

考点51:中止的范围(分值1.5分)

中止的范围是指:

(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2)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相关法 》



考点51:回避制度(分值:4分)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一)回避的人员:审判人员(含人民陪审员)、执行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民诉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考点52:回避的事由(分值:3分)

《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民诉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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