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知识解读
发布于 2021-09-15 19:49
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组成。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按现行规定,用人单位按16%缴纳;职工按8%缴纳。
沈阳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最低和最高基数。
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3个费率档次,最低0.5%,最高2%。我单位按0.56%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的,按等级享受相应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按现行规定,用人单位按0.5%缴纳,职工按0.5%缴纳。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最低满1年的,最少领取三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8%缴纳,职工按2%缴纳;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承担66元。
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按0.6%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到账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并继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沈阳高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5日
作者 曾佳
编辑 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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