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发布于 2021-09-16 08:21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标准 | 指标得分 |
政策制定 (15) |
政策设立的必要性 (4) |
政策设立的依据 (2) | 政策制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省、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决策。 |
1、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得 2 分。2、政策符合相关规定,但必要性与可行性不够,得 1 分。其他情况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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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设立的合规性 (2) |
政策决策程序是 否科学,论证是否公开、充分、合理。 | 1、政策是否按规定经过科学决策程序、方式,论证过程公开、透明、论证结果有公示,得 2 分。2、政策审批程序不够科学、规范,论证结果没有对外公开,得 1 分。3、政策审批程序不规范、缺少必要的环节,论证结果不公开,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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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设立的可行性 (6) |
政策补偿范围的明确性 (2) |
补偿对象的明确性。 | 1、政策扶持对象、条件明确,得 2 分。2、政策扶持的对象、条件不够明确,得 1 分。3、政策扶持范围不 清晰、不确定且不合理,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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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方式的科学性 (2) |
补偿方式的科学性。 | 1、政策扶持方式科学合理,有效, 得 2 分。2、政策扶持方式不够科学、 可性行欠缺,得 1 分。3、政策扶持方式不合理、不科学,缺乏可行性, 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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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标准的合理性 (2) |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 1、政策扶持标准依据充分,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得 2 分。 2、政策扶持标准不够合理,标准存在过高或过低情况,得 1 分。3、政策扶持不合理,脱离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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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设定 (5) |
目标设置完整性 (3) |
目标设置是否包含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是否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产出数量、质量、成本指标,预期达到的效果性指标; | 1、项目设置的绩效目标包括了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性、成本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得 3 分。2、项目设置的绩效目标不够全面, 没有全面包括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性、成本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得 2 分。3、项目设置的绩效目标不全面,缺失大部分数量、质量、时效性、成本性、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等指标,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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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衡量性 (2) | 资金绩效目标设置是否量化、是否包括可衡量的绩效指标。 | 1、绩效指标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得 2 分。2、绩效指标清晰,但难以衡量或相关性不够, 得 1 分。3、绩效指标不清晰、难以衡量,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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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35) |
预决算管理 (15) | 预算管理规范性 (3) |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预决算管理情况。 | 将提前年度下达的生态保护补偿转 移支付资金本级年度预算报请同级 人大审议,得 3 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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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管理规范性 (3) | 对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列入年度决算报同级人大审批,得 3 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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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信息公开 (3) | 1.将本级年度预算获同级人大批复 后 20 日内,按规定公开的得 1.5 分;否则酌情扣分。2.将本级年度决算获同级人大批复后 20 日内,按规定公 开的得 1.5 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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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配的规范性 (3) | 1.资金是否按规定优先安排民生支出,并主要用于民生支出、运转支出等,得 2 分。2.是否及时办理上级转 移支付资金分配,得 1 分。(1)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省明确安排县补助标准及金额的资金,市财政在省下达指标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到指定县;省未明确对县补助金额的,市在收到省下达指标 30 个工作日内,制定方案分配并拨付资金,得4 分,超出规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内 的,得 2 分,超出规定时限 30 个工 作日以上的,得 0 分。(2)县级财政部门,对上级财政在年度执行中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应在收到指标后 30 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 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支出,得 2 分, 超出规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内的,得 1 分,超出规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以 上的,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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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资金到位情况 (3) | 1.考核国家禁止开发区保护补偿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禁止开发区管理单位,得 1.5 分。2.国家禁止开发区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运营的,得 1.5 分,否者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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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20) |
资金到位率 (5) |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情况 |
到位率 100%的,得 5 分,否则按实际到位率×5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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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出率 (5) |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情况。 |
支出率 100%的,得 5 分;<100%的, 按实际到位率×5 计算。 支出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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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合规性 (10) |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 1.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得 3 分,否则酌情扣分。2.资金 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得 3 分,否则酌情扣分。3.资金符合《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用途,没有违规提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没有违规提高“三公”经费标准;没有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没有违规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没有违规用于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费减 免或返还等,得 2 分,否则酌情扣分。4.不存在节流、挤占、挪用、虚列支 出等情况,得 2 分,否则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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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效果 (50) |
保障水平 (12) |
底线民生支出保障水平 (4) |
各地统筹使用生 态保护补偿转移 支付资金,落实底线民生政策情况。 | 1.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达标率。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达标率为 100%,得 2 分, 否者酌情扣分。2.五保供养水平。本县供养水平高于所属区域平均供养 水平 10%,得 2 分,低于所属区域平 均供养水平 10%的,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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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生支出保障水平 (4) |
各地统筹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民生政策目标情况。 | 1.人均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末常住人口数),2 分。人均支出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得满分。每低于财政收入增长 1 个百分点扣 0.2 分,扣完为止。2.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年末常住人口数), 2 分。高于所属区域人均支出 10%的, 得 2 分,低于 10%的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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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转支出保障水平 (4) |
各地统筹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政权运转经费保障情况。 | 1.县级人均经费是否达到财政部核 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保工资”最低需求标准,达标的,得 2 分,不达标的,按(未达标项数/3)×2 计算。2.县级人均经费是否达到财政部核 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保运转”最低需求标准,达标的,得 2 分,不达 标的,按(未达标项数/3)×2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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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类指标 (9)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 (3) |
反映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 本次评价按《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中附件 1 中规定的纵向考核办法进行评价给分。凡是纵向指标好于上年的,得该指标的满分。纵向指标差于上年的,按其降低的比例的扣分, 如果降低的比例超过 10%,该指标得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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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标率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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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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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保护类指标 (9) |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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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 (PM2.5)年均浓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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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类指标 (9) | 森林覆盖率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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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蓄积量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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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森林抚育任务完成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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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指标 (6) |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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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率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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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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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指标 (5) | 重点生态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满意度 (5) | 生重点生态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实施的满意程 度。 |
满意率≥80%,得 5 分;满意率<80%,得分=(满意率/80%)*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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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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