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21-09-21 22:46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被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工资报酬。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二)员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属于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按照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分为 3-24 个月。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报酬。
(一)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各相关企业要求员工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的,员工应依法予以配合。企业无特殊情况安排员工延迟上班或在家自行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二)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返岗复工的,企业应以“职工申请+企业安排”的方式引导其休年休假,期间按照年休假规定正常支付工资;年休假休完可协商引导职工请事假等。职工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泉返岗的,与前述休假不能及时返岗不同,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被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劳动者,企业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在合同到期之前,向职工书面发送《顺延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无法返岗复工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不能轻易做旷工处理。企业应在确定复工日前,与全部职工确认能否返岗复工,对于职工无法复工的,应区分原因、分步骤进行处理:
①职工如果因被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可要求其提供被隔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政府限行通知、村(居委会)证明等,待隔离期期满后要求其返岗复工。
②职工因病无法返岗复工的,应提供病假手续并在疾病治愈后及时返岗复工。职工无病休证明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事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③职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岗复工的,企业应书面通知职工按时返岗复工。经书面通知后,职工仍未按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自9月16日起,市级劳动保障监察窗口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窗口关闭期间,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欠薪等劳动保障权益问题:
(一)电话投诉:拨打“12333”人社咨询服务热线或市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2237141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2110300;
广大群众如确需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请先进行电话预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2237141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2110300)。办理业务时请配合做好体温筛查、佩戴口罩检测后再进入办公区域。
泉州各县(市、区)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电话
泉州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电话
(来源:泉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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