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中山二手住宅买卖个税将降为1%!11月1日起执行
发布于 2021-09-21 22:48
1、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公告(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本《公告》,明确了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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