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管,不仅要处理好法律关系,还要处理好部门关系
发布于 2021-09-22 07:19
广告监管执法中的法律适用,
要处理好法律关系
由于广告活动涉及的领域比较广,广告违法行为涉及的业态非常广泛,与其他违法行为交织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违法广告活动有些会同时触犯几个相关的法律,而这些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能是几个部门,在具体实施监管和查处时,监管人员不仅需要了解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还要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规定,认真处理好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才能高效、有力地打击广告违法活动。
通常,广告案件是由市场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及其相配套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比如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推销伪劣商品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具体执法中,除主管部门的执法处罚职权外,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查处。在广告监管执法中,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竞合时,需要认真处理好其与《广告法》之间的关系。
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制的商业宣传为商业广告的上位概念,商业宣传包含商业广告,但其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另外,《广告法》规制的贬低广告也包含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诋毁之中,因为商业诋毁行为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特性,包含了贬低广告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方式中,“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方式自然包含了广告这种方式。因此《广告法》贬低广告与《反法》商业诋毁行为竞合的法律选择适用就落到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上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前述条文规定常常成为判定广告信息与否的重要依据。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经营者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但该法又明确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此,对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法应当适用《广告法》规定处罚。
同时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电信等主管部门的一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也常是市场监管机关在广告监管时判定专业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如对医疗机构网站上的信息究竟属于广告信息还是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信息,可参考原来卫生部及现在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对于广告中的色情淫秽信息判定则需要参考原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相关规定等。
广告监管执法,
还要处理好部门监管职责关系
《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广告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又相应规定了广告审查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职责,广告案件涉及这些部门的职责时自然就由各相应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广告法》第六条还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明确了齐抓共管的广告管理机制。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广告案件涉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时,应当由各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并适用相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例如,《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广告监管执法中还涉及很多广告行为认定、法律竞合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个案实际,在充分了解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规定之后,来作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判定。
内容简介
一本为广告监管执法、广告合规量身制作的实用手册。
本书作者结合三十余年基层一线监管执法实践经验,分领域梳理了广告监管执法涉及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文件、审查提示等,对广告监管人员来说,是一本可以快速掌握、查找广告监管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的“案头书”。监管与合规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本书对于广告合规审查人员同样也是一本实用的工具书。
本书涵盖的广告领域包括:医疗美容、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金融、房地产、教育培训等。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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