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 ||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关于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

发布于 2021-09-22 22:4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3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释    义


第三章  仲裁程序
 

本章规定了仲裁案件的办案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各个环节中相关问题和情形的处理,是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定。修订《办案规则》时,在吸收各地办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简易处理”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作为各自独立的一节在本章中予以规定,并将仲裁简便、高效、快捷、为民的理念贯穿其中,目的在于提高仲裁办案效率,缩短当事人维权时间。此外,在本章中对终局裁决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期统一各地终局裁决尺度,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尽可能地将争议案件终结于仲裁阶段,提高仲裁公信力。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及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仲裁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制度。仲裁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在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却受制于客观原因而无法行使权利时,如果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将会导致权利人因仲裁时效经过而利益受损从而产生对其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有必要规定仲裁时效中止制度
一、仲裁时效中止
(一)仲裁时效中止的特征
仲裁时效中止有以下三个特征。
1.时效中止发生在仲裁时效期间的进行过程中,仲裁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计算或者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则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
2.在仲裁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基础消失。
3.仲裁时效中止导致正在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而非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被消灭,待暂停计算的事由消失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引起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
依照本条的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止的主要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火山爆发、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需要注意的是,须是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才能引起仲裁时效中止。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并未足以影响到当事人一方行使权利的,仲裁时效不中止。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缺位会对其行使权利造成客观障碍。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其不会因为法定代理人缺位而导致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故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定。
3.其他导致当事人一方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考虑到社会生活及仲裁办案实践的多样性,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因此有必要赋予仲裁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认定其他也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在实践中,仲裁庭可以参考《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把握。
(三)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出现中止情形时,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计算,待中止情形消失后,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情形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仲裁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仲裁时效中断与中止均是仲裁时效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两者主要具有如下区别。
(一)法定事由不同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等。
(二)仲裁时效期间重新(继续)计算的时间点不同
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可能为某个时间点,也可能为某个时间段,如果为时间段,则应当从该时间段的终点开始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只能为某个时间段,只能从该时间段的终点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三)法律后果不同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再计算(归零),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止是仲裁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内容源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释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教材编写组编——编审委员会主任:邱小平;副主任:冯怡、王振麒;成员:刘世民、王志强、郭晓宪。(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
★内容整理:劳动人事争议法律咨询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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