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普宁第二轮公共租赁住房开始申报!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
发布于 2021-09-23 22:56
今天,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第二次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通告》和《关于组织2021年第二次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第二轮申请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将对普宁市保障性住房(莲花山点)、池尾新寮公租房两处房源合并进行配租。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第二次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2021年配租方案》,结合上一轮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现组织2021年第二次公租房申请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面向申请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象;
(二)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
(四)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时间和方式
(一)第二轮申请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普宁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板块下载打印申请表或到市住建局设置的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在申请期限内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和提交材料。
三、有关事项
有关申请条件、资料、程序等具体事项可通过普宁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板块(http://www.puning.gov.cn/zdlyxxgk/zfbzxxgk/index.html)查询《关于组织2021年第二次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解,或可就近到市住建局设置的受理窗口进行咨询,受理窗口:
(一)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地址:市区流沙大道189号,联系电话:0663-2489789);
(二)普宁市城南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流沙东街道新光北路50号,联系电话:0663-2822267);
(三)普宁市城西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流沙西街道南平里147幢107号,联系电话:0663-2226930);
(四)普宁市里湖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里湖镇向阳路2号联系电话: 0663-2771273);
(五)普宁市占陇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占陇镇占杨村占陇派出所西侧,联系电话:0663- 2348180);
(六)普宁市梅林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梅林镇梅林中心大道东侧,联系电话:0663-2745335);
(七)普宁市洪阳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洪阳镇南村德安东路52号,联系电话:0663-2842188)。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关于组织2021年第二次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第十五届74次常务会议关于审议《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2021年配租方案》事项的精神和《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2021年配租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一轮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现组织2021年第二次申报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保障对象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并在本地工作或居住;
2、申请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持有2020年度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等,下同)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车辆;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环卫工人或者旧城区改造拆迁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
(二)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并在本地工作或居住;
2、2020年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2353元/人•月及以下;
3、在当地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得超过1辆,排量低于2升(车龄超过七年的除外)且购买金额低于15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环卫工人或者旧城区改造拆迁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院校以上毕业证书;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已与普宁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处于在缴状态(已被普宁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不受本条件限制);
5、在当地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低于13平方米,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在本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得超过1辆,排量低于2升(车龄超过七年的除外)且购买金额低于15万元;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普宁市户籍,但在普宁市区稳定就业5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前1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处于在缴状态;
3、2020年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2353元/人•月及以下;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低于13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得超过1辆,排量低于2升(车龄超过七年的除外)且购买金额低于15万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保障对象申请公租房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须双面打印);
(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普宁市的登记房产情况证明材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承租住房和无房借住他人房屋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借住房屋产权人出具的说明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情况(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需提交车辆行驶证和购车价值凭证(如发票、合同);拥有土地、车位、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的,需提供相关信息;
(六)申请廉租住房类别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2020年度《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七)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类别的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若需要);2.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在普宁市的房产情况证明材料;4.学历证书;
(八)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的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1.居住证;2.缴纳社保证明;3.劳动(聘用)合同;4.申请人的未婚子女在普宁市的房产情况证明材料;
(九)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环卫工人以及旧城区改造拆迁户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十)审定部门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证明材料须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审核章和审核人签名。申请不同类型的公租房,应根据该类型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时间和方式
(一)第二轮申请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 0日;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普宁市保障性住房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申请表(http://www.puning.gov.cn/zdlyxxgk/zfbzxxgk/index.html)或在市住建局设置的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在申请期限内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和提交材料。
受理窗口如下:
1.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地址:市区流沙大道189号,联系电话:0663-2489789);
2.普宁市城南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流沙东街道新光北路50号,联系电话:0663-2822267);
3.普宁市城西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流沙西街道南平里147幢107号,联系电话:0663-2226930);
4.普宁市里湖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里湖镇向阳路2号联系电话: 0663-2771273);
5.普宁市占陇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占陇镇占杨村占陇派出所西侧,联系电话:0663- 2348180);
6.普宁市梅林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梅林镇梅林中心大道东侧,联系电话:0663-2745335);
7.普宁市洪阳公有房产事务所(地址:洪阳镇南村德安东路52号,联系电话:0663-2842188)。
五、配租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以及家庭人数与房屋套型匹配的原则。
(二)普宁市保障性住房(莲花山点)、池尾新寮公租房两处房源合并进行配租。
(三)经审核若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户数少于房源数,则采取按家庭人口数多少进行分组,通过随机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分配住房。经审核若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户数大于房源数,则先满足第一类廉租房保障家庭和第二类中符合条件的优先特殊困难家庭,剩余的房屋套数用于解决第二类非优先、第三、第四类人员,并按家庭人口数多少进行分组,通过随机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分配住房。
(四)为降低廉租对象的生活成本,廉租对象均安排在10层以下住房。
六、其他事项
(一)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1、租金
租金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另文向市人民政府申请。
2、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①物业管理费依据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发改〔2018〕64号)规定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执行。
②入住租户直接向供电、煤气部门交纳电费、煤气费。
③由于小区是高层建筑,实行二次供水,水费由物业公司按照成本价收取。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适用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
2.《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适用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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