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生二胎吗 离婚后单身能生二胎吗

发布于 2021-09-24 01:08

爱情的终点不是婚姻,很多人结婚也离婚了,结婚后生育小孩是很正常的事情,离婚后再婚也可以生小孩,只要你两是领证的就不算违法规定。

离婚后可以生二胎吗

1、离婚后再婚的,如果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农村户口离婚后再婚的,如果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除此之外,离婚后再婚的夫妻若要求再生育,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离婚后单身能生二胎吗

离婚后是不能再继续生二胎的,在法律上离婚的人属于单身,并不符合生育子女的条件。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在于相对控制人口,并非绝对控制人口。离婚再婚是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所以是可以再生二胎的,无须担心。据了解,再婚夫妻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简单的来说可以进行申请,然后再生育一个子女就可以啦,再婚的夫妻也不用愁了,但也不要生太多了,会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也给国家造成很大负担的哦。虽然说离婚后不能再生育子女了,但是人生路还很长,还可以遇到一个适合的人。大家可以再次寻找适合自己的另一半,到时候可以生育喂养你们的爱情结晶,而且国家也大力支持哟,小编还要提醒一句,不过离婚后就别再生了,不然违法的事情做了可得不偿失了呢。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后,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则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一、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二、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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