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电整治】文明出行,幸“盔”有你!

发布于 2021-09-25 22:13


安全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驾驶员来说,是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在公安交警现场查纠中,仍然发现有很多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因为其结构特殊,发生事故时,车身容易失去平衡,骑乘人员极易被甩出,而头部往往会先着地,或者撞击到车辆及其他物体。据统计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

戴头盔和不带头盔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按规定正确配戴安全头盔——幸“盔”有你!

2021年09月09日17时10分,郑某琴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黄冈镇往钱东镇方向行驶至X087线处,因制动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摔倒,倒地时头部与对向驶来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所幸,郑某琴有正确佩戴头盔,最终仅造成轻微擦伤。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而安全头盔,是驾乘人员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一顶安全头盔,就有可能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

案例(二)
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轻微伤

2021年9月19日8时07分,郑某辉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黄冈镇金瑞路十字路口处,与右侧周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群最后仅受轻微伤。

案例(三)

未戴头盔——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2021年7月16日16时56分,赖某雄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联饶镇环卫车停车场驶出路面时,与由徐某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钦颅脑严重损伤并当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第三项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饶平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文明出行,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不要随意穿插、不逆行、不超速、不超载,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息来源:文明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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