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于 2021-09-26 15:04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只要是广西户籍,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广西城乡居民,可以参保。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同样可以参保。
怎样办理参保手续?缴费标准是多少?
(二)参保人员每人按每年收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期是什么时候?
参保缴费后多久能享受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集中缴费期:除新生儿外,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参保费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次年的2月底。
(一)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每年度的7月1日之后到下年度的1月1日除出生三个月内新生儿外,社保机构不再接受新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中断参保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后,从第3个月1日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逾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超过规定的缴费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该如何参保?
参保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呢?
新生儿在出生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的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孕妇、产妇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吗?
生产时,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用统筹不予支付,在统筹地区外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及报销比例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有哪些?
(一)超出《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殊慢性病如何申报?
由个人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
(一)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 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二)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备案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三)短期(3个月以内)跨统筹地区外出探亲、旅游等因急病住院的,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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