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能否约定劳保统筹费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扣除
发布于 2021-09-26 15:36
案例解读人
■ 曹越律师
陕西华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再179号)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华洋公司与中煤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华洋公司将老洼滩新农村社区共计约4万平方米商住楼委托给中煤地公司施工建设。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为: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套用1999《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价目表》、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使用说明计算,按二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5%(不含华洋公司认质认价部分的材料差价)。合同价格取费费率固定,包括中煤地公司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四项保险和劳保统筹费不计,税金按3.41%的税率计取。后双方因工程款争议诉至法院。
华洋公司认为,劳保统筹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而中煤地公司认为,劳保统筹费属于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率,应当依法计入工程价款。劳保统筹费作为建设单位必须缴纳的费用,合同约定不计入工程造价,免除了华洋公司的责任,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裁判观点
首先,劳保统筹费用系由劳保统筹费用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筑安装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劳保统筹费用管理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再分配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和支付离退休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因此,劳保统筹费用应由建设方向当地劳保统筹费用管理机构缴纳,而非直接向施工方支付。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案涉《承包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仍可要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价款。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该约定属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内容之一,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华洋公司认为劳保统筹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的主张符合双方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
1.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
2.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该项费用系不可竞争费,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中不计取劳保统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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