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新”在哪儿?税务总局为您权威解答
发布于 2021-09-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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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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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现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做客访谈现场,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内容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阳民副司长,能否先请您介绍一下近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多措并举,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近期,国务院又推出了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为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增加企业获得感,减轻办税负担,我局制发今年的第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主持人]:感谢阳民副司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向我们提问了,咱们一起看一下网友都提出了哪些问题。
网友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28号公告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对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只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今年3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28号公告明确在今年的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再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为便于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积极作用。经过多年实践,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较高,会计电算化程度高,基本能够准确填写研发支出辅助账并留存备查。调研发现有些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为让中小微企业便利合规享受此项优惠政策,28号公告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供所有企业选择使用。
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8号公告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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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现场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28号公告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在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28号公告发布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设置条件,所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均可以结合自身财务核算情况,选择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需要说明,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真实发生是享受优惠的前提,自行判别是享受优惠的基本方法,申报享受是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路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后续管理要求。
今年10月份,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
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直观地看,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避免纳税人针对不同研发形式分别采用不同表格,采取同一表样,更有利于企业统计核算研发支出的相关数据。
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三是适应政策变化,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15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28号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可以的。但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28号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28号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就可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在填写说明中明确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企业可根据公式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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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现场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为简便计算,且与辅助账样式的设计逻辑保持一致,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比如某资本化项目在2019、2020、2021年均发生了研发费用,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2019、2020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在2021年该研发项目结束后结转无形资产的年度,将上述三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纳税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查询该表单,表单名称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编号为A107012。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纳税人,可根据表单的填报说明填写;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根据《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填写说明第(九)项规定,选择对应项目填写,后续在修订相关申报表时,我们将会对其填写说明进一步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归集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28号公告规定,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你公司实际发生数100万元小于限额12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发生数1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额。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是按税收口径填写的。由此可见,你公司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应按税收口径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按月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季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计算实际利润额前减除,减除后的余额为当期盈利额或亏损额,因此无论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均可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阳民]:如果您直接按科研项目导出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则可以作为研发支出辅助账留存备查。
来源:浦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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