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发布于 2021-09-26 17:31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一、新《安法》的重要意义

修改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二、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领导作用,统筹推进安 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三、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完善功能区监管体制。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压实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完善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大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强化安全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报告。

五、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普遍提高罚款额度。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相关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达 1 亿元。

▲按日计罚措施。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新《安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加强关停措施实施。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企业严重违法行为。

 ▲增加联合惩戒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编辑:王发兴

编审:杨宗昌
监制:叶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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