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应知应会

发布于 2021-09-26 19:48

地方中医药人才保障政策

1.《“盐都百千万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自人才[2019]3号):在全市遴选盐都卫生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每人5—20万元,团队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资助,并在岗位职称、薪酬待遇、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给予优待。

2.《关于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持政策》(自人才〔2020〕2号):对新引进的在自贡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方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认定后可配套给予10万元/人的安家补助;对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在按照《关于实施盐都人才新政策的意见》给予补助资助的基础上,再配套给予3—5万元补助。

3.《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人才支撑的十二条措施》(自委组通[2020]47号):支持区县在卫生行业实行“岗编适度分离”,对新招聘的人员可实行“县管乡用”“县管校用”“乡聘村用”;组建三级公立医院牵头的医疗集团,集团内人员合理轮岗、有序流动、统筹使用、同工同酬;对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乡镇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规定年限的在职称评审时给予放宽年限等优待。

4.《自贡市卫生高层次人才支持办法(试行)》(自卫委发[2018]18号):将拔尖中医师、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自贡市“十大名中医”、拔尖中青年中医师、自贡市名医等纳入自贡市卫生计生的三类高层次人才,最高可给与40万安家补助,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岗位激励资金等。

5.《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自人社发[2016]181号):将聘用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3年及以上的在岗在职四川省名中医、自贡市十大名中医、拔尖中医师等称号获得者,纳入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范围。

地方中医药医保政策

1.《关于市中医医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批复》(自人社函〔2018〕404号):将市中医医院确认为首诊医院,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市中医医院就诊,不降低报销比例。

2.《关于印发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9〕15号):适当降低中医院住院起付线,确定三级中医医院住院起付线为700元,低于同级综合医疗机构300元。提高中药饮片报销比例。办法中明确了住院用药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3.《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自府发〔2018〕17号):适当降低中医院住院起付线,确定三级中医医院住院起付线为700元,低于同级综合医疗机构300元。

4.《关于公布2018年第五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的通知》(自发改发〔2018〕470号):将督灸治疗(编码PBCB0901)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5.《关于公布13碳尿素呼气试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自医保发〔2019〕62号)文件制定“中医定向透药疗法”项目正式价格,并纳入医保支付。

6.《关于将市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及调剂品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批复》(自医保发〔2021〕51号):将市中医医院复方苦黄洗液等17种中药制剂及调剂使用品种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按乙类药品管理。

7.《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调整系数向中医药医疗机构倾斜,并在2020年试点医疗机构试清算中体现了对全市3类中医优势核心DRG病组提高1%调整系数的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应知内容

实施时间:《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个并重: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医和西医具有同等地位。

三个规律: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中医药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应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三个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重视少数民族医药: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四个中医药特点: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解除束缚,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一是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二是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三是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系。四是国家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四个备案: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六个结合: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际、中医与西医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客观基础和实践性。

七个纳入:纳入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及应急储备等7个纳入,确保中医药事业进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流。

十个体系的建立:建立中医药管理、服务、教育、流通、追溯、创新、评价、标准化和国际化等10个体系,切实贯彻《中医药法》

编辑:黄永刚

审核:唐杰

供稿:基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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