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落实“税收法定” 契合云南实际用好“地方赋权”
发布于 2021-09-2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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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法律效力提高。从暂行条例上升到税法,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提高。二是计税依据更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城建税计税基数,且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三是增加不征收城建税情形。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云南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 李娟: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城建税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非只是简单地变换形式,更是积极构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税制;而在完善地方税收法律制度中,云南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征管实际,将赋权地方制定的具体条款精细化,进而切实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精准地确定“云南省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云南有效地落地施行城建税法,《办法》全面、严谨地补充、细化了城建税上位法:第一款规定,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持与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相衔接,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税款计算;第四款规定,在实施城建税法过程中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保障授权事项平稳顺利实施。
云南财经大学不动产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 周大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云南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2018—2020年,全省城建税年均收入137.36亿元,占全省地方税收收入平均比重9.53%,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平均比重6.67%。云南省此次确定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有利于政策延续执行,有利于实现信息统一共享、服务高效便捷和减少纳税争议,有利于建立完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从而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顺利施行提供坚实保障。
昆明学院审计处处长、正高级会计师 陆志平:《办法》符合云南省税收征管客观实际,能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主税种同时申报、同征、同管,便于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管理。在《办法》解读中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住所地进行了明确,具体为: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确定纳税人所在地。这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同时与“五证合一”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统一,特别是结合未来数字化管理方向,高效便捷地实施税收征管,且减少纳税争议。
云南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 熊斌:关于《办法》第一条。征管实务中常以办理税务登记证来判断是否为固定业户,以税务登记证上的注册地址来认定机构所在地。“五证合一”后,不再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办理后市场管理部门会将登记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从而确定固定业户。而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标注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成为认定其机构所在地的依据,具有唯一性。关于《办法》第二条。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按其实际缴纳或代征代扣主税的所在地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会有两种情形:一是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行政单位或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为非固定业户,其以货劳税缴税地来确定所在地;二是固定经营的事业单位,其不办理营业执照,但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主税缴纳地确定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关于《办法》第三条。平移《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相关规定,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安永(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分所 林苹: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及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办法》针对实际征管中四种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进行了明确。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严格按照税法授权制定方案;二是坚持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三是从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角度出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征管实际情况。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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