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对话】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知识产权吗?
发布于 2021-09-26 19:53
来源:知产观察
话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知识产权吗?
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在过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法律主体地位都是非常明确的。当有了新的人工智能以后,对我们现有的法律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究竟能不能把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新的主体?这值得思考。本期“知观茶座”邀请专家围绕这一话题展开深入讨论,茶座由上海知识产权园潘抒总经理主持。
嘉宾介绍:
彭嘉昊
·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数字化治理中心主任
李玉宁
·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数字化治理中心知识产权治理高级研究员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抒
之前大家都在讨论人工智能写了首诗有没有著作权这个问题。两位对此是怎么看待的?
彭嘉昊
彭嘉昊
李玉宁
这件事件是由英国的一个大学教授发明的人工智能所引发的。这个人工智能凭借自己的“认知”程度创造了一个发明。这项发明专利申请在欧洲和美国均被拒绝。但是南非政府却予以授权,认为人工智能是发明人,澳大利亚也做出了同样的决定。
彭嘉昊
针对这个事件,我们不能单纯从法律和社会学这些维度看,还必须要结合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情况来整体判断。澳大利亚和南非两个国家在AI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具备代表性,无论是人工智能技术还是人工智能产业,从知识产权申报数量、顶级核心论文数量、产业规模、投资等各个方面,两个国家均不能作为全球的范例。
前三次科技革命包括计算机的出现,是让机器替代了人的劳动;人工智能作为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引领技术之一,第一次让机器替代人的思考和创造。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是人类的创造力,但目前的人工智能尚不具备自主意识,仍然是一个可以“模拟”人类的工具,但是当这个工具可以做出人类才能实现的创造成果的时候,这个时候就是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最大的冲击。比如说在2020年问世的GPT-3,只要给它几个字,它就可以完成一段文字的拟写。对于90%的人来说,根本无法分辨出这段文字是人写的,还是机器写的。
我们讲的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仅仅是对算法、芯片等看得见的技术的保护,也应当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创新价值和空间,这对于AI生成物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问号。
李玉宁
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在过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法律主体地位都是非常明确的。当有了新的人工智能以后,对我们现有的法律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究竟能不能把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新的主体?这值得思考。
我认为人工智能时代分成几个阶段,粗略的分成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在大部分情况下,人工智能还是被作为工具来看,强人工时代还没有到来,现阶段其实人工智能的产出必定是有人的参与。
李玉宁
彭嘉昊
这个事情不能一概而论,用科研的话来讲就是“it depents”。我们认为在现阶段纯粹的AI产出物不能被认为有独创性,因为目前的弱人工智能技术(weak AI)尚不具备人类的意识,只能被认定为工具;AI必须与人的创造力结合起来,才能探讨知识产权问题。
李玉宁
2019年,北京的法院就有一个判例,一家律师事务所诉百度著作权侵权,涉案的大数据分析报告是一个人工智能生成的。关于这个人工智能生成的报告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着争议。
彭嘉昊
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首先要能被认定为作品,才能进一步谈论著作权的问题。如果连作品都算不上,都没有必要讨论著作权的问题。作品是应当包含创作过程的,这指的是人类直接的智力活动。那么问题来了,当人类简单输入一些内容或者参数,这是否属于直接的智力活动?或者,我们讲这个里面人类创造力的参与程度究竟有多少?是否达到了被认定为人类作品的程度呢?
李玉宁
法院支持的观点是说要从这个软件的设计者和软件的使用者这两个阶段来看,这个作品的生成过程是怎么样的,首先说我们在使用一个软件的时候是有一定输入的,这些关键词的输入是不是代表软件使用者的直接智力活动?北京法院认为这个不代表软件使用者的思想感情,因为没有独特性的表达,所以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彭嘉昊
关于这方面目前没有机制去规范,现在的国内趋势是在建立trustworthy AI——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为什么要推这个东西?我个人的理解可能会像当年的区块链一样,最早的时候区块链的时候是五花八门,但是后来就开始建立了区块链的白名单机制。未来人工智能这个领域也是一样的,那么有相关的专家们来对人工智能的算法、模型甚至产品来进行评判,形成一整套的监管机制。
潘抒
实际上就相当于给人工智能发牌照。
彭嘉昊
有点类似,但又不完全一样。但是,如果我们不对AI进行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的话,AI的滥用可能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某家公司用AI来创造XXX风格的音乐,可能机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对特定作品的穷举,甚至造成音乐版权的垄断,这就需要我们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
潘抒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
彭嘉昊
举个例子,人类创造音乐的速度是很慢的,但是对于AI来讲,它可以不眠不休的去创造,它可以一秒钟生成大量的音乐,甚至可以把所有的类似韵律的乐谱写完。如果我们不加评判的对这类音乐赋予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产生技术的滥用,导致社会整体创造力的下降。
李玉宁
我觉得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激发人的创造,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人的创造。
社会上出现的任何新的技术,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最先找到的是知识产权法律。它不是独立存在的,也要和其他的法律体系有一定的协调性和共通性。我认为面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问题,要考虑一些社会方面的问题。
彭嘉昊
目前我们有一个在研究的课题,用AI的手段来判断某个人在医院发生医闹的概率。这样我们就能提前锁定哪一些人产生医闹的可能性最高,这种智慧化手段甚至可以放到整个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去。
潘抒
其实人工智能、大数据因为法律问题影响到我人的生活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背景下面的法律问题、伦理问题值得去研究和探讨。
潘抒
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
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闵行区人民政府、临港集团、商汤科技共同投资发起的新型研发机构,承担上海市人工智能研发与转化培育建设任务,重点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基础与核心技术研发、关键与共性技术应用、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等工作。研究院肩负助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人工智能板块战略发展的重要使命,致力于机制体制创新、先试先行,打造多元共建、开放合作、国际协同的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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