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点:《民法典》新增“居住权”

发布于 2021-09-26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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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那为什么《民法典》要设立居住权呢?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会遇见过在结婚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要求房产加名,一方不愿意加名字,由此带来家庭矛盾;或者在一些大城市,购房压力大,父母倾尽所有出资为子女购得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这样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未来可能导致父母最后钱没了,房子也没。面对这种种房屋的问题,居住权应运而生。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以保障养老居所等需求。
在对设立居住权概念和背景有初步了解之后,接着我们再来共同来探讨一下在考试中如何考察这个知识点。往往一个新法条内容的增加,将会成为我们考试的热点。
一、明确考察的形式

在考试中,针对“居住权”的考察形式主要有二种:

(一)细节考察;

(二)案例考察(多为单选题,最主要的考察形式)

二、学习内容注重细节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习题演练

(单选)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B.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居住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项表述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能进行收益,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B项表述错误,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不是必须的无偿,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C项正确,居住权的设立并非是居住权合同签订就成立,而是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通过对知识点的梳理和对相关题目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在考试中,关于《民法典》新增加的“居住权”的学习,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居住权,以及居住权设立的立法背景,其次,对居住权有初步的了解之后重点学习如何设立居住权,以及涉及到居住权设立的一些细节的把握,最后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精准的记忆,循序渐进,成功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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