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孟晚舟女士签署的《延缓起诉协议》(DPA协议)意味着什么

发布于 2021-09-26 23:36

至合深度解读:孟晚舟女士签署的DPA协议意味着什么
作者:至合律师事务所  卢昭宇等 
新华社9月25日报道:经中国政府不懈努力,当地时间9月24日,孟晚舟女士已经乘坐中国政府包机离开加拿大,即将回到祖国,并与家人团聚。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声:欢迎回家!
历时1029天,这场西方国家勾结密谋、针对中国公民和中国企业的“司法闹剧”,在祖国、华为、孟晚舟女士本人的共同努力与不屈抗争下,美国最终以“看似体面”的方式,为自己尴尬收场,黯然收手。
美国纽约当地时间周五(9月24日)下午1:00,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以视频形式远程出庭美国纽约布鲁克林(Brooklyn)联邦法院的庭审。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与孟晚舟女士签署了一份9页纸的《延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之后,孟晚舟女士获释,重新赢得自由。
相信绝大多数中国人今天突然得知此消息,第一反应都是——“人回来就好”!确实如此。毕竟面对穷凶极恶的“绑匪”,人能够安全回来,比什么都重要。在为孟晚舟女士庆幸之余,相信也有不少人,对于以下几个问题颇感兴趣:
一、孟晚舟女士签署《延缓起诉协议》(DPA协议),意味着什么?
二、孟晚舟女士在这份DPA协议中,到底有没有认罪?
三、美国下一步可能采取什么手段?
四、对我们而言,这是一场“胜利”吗?

   本文,将以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相关专业知识为出发点,为读者们一一解答。 

一、孟晚舟女士签署《延缓起诉协议》(DPA协议),意味着什么?
延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PA) ,是美加司法体系中一种特别的和解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的控辩双方形成了旷日持久的僵局。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不太可能继续从事危害社会的行动,为了打破僵局,常常采用“延缓起诉协议”和解模式。被告人必须接受一定的惩罚(通常是财务处罚),换取检察机关对被告的起诉暂停。在起诉暂停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协议且不能有新的犯罪嫌疑,同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到任何限制。当暂停期满,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自动取消。这种协议对于被告人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不需要“认罪”(knowledge any wrong doing),也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在美国,对涉嫌犯罪者是否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完全由联邦检察官自行决定,法官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审查或批准,经常是形式上的,而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孟晚舟女士在签署的DPA协议主文第4条称:“4.The Offices agree that, if MENG is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he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for the deferral period, they will move to dismiss the Indictment against her, as well as the underlying charging instruments against her, with prejudice and will not bring any criminal charges against her in connection with conspiracy to commit bank fraud, conspiracy to commit wire fraud, bank fraud, and wire fraud, as set forth in Counts Four, Six, Seven and Nine of the Indictment, respectively, or for any of the charges against her in the underlying charging instruments in this matter. Ms. Meng’s appearance will not be required for the dismissal.” 。
简单通俗地说,这段话的含义就是:
“如果孟晚舟完全遵守本《延缓起诉协议》(DPA协议)下的义务,则其将免于被指控触犯串谋银行欺诈、串谋电汇欺诈、银行欺诈、电汇欺诈等罪名。”
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来了——“本《延缓起诉协议》下的义务”,具体有哪些?我们浏览了协议全文,抛开背后的未公开信息不谈,DPA协议下孟晚舟女士的主要义务包括:持续遵守联邦法、承认自愿签署本协议、确认未来放弃追索权等等.....
而最核心,也最为关键的义务,其实就只有一点——“承认本协议附件A(Statement of Facts)是真实准确的。”
(注:协议第6条:“MENG stipulates that she has reviewed the facts described in the Statement of Facts, attached as Exhibit A to this Agreement and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with the undersigned counsel and a translator, and that all of the facts in the Statement of Facts are true and accurate to the best of her information and belief.”)
读到此处,相信所有人都会好奇:附件A(Statement of Facts)到底写了什么?这个问题,我们放到本文第二部分为大家详解。
现在,至少我们已经清楚的是,孟晚舟女士签署了DPA协议之后,只要遵守这份协议,没有所谓“新的违法行为”,不反过来向美国司法体系“找茬”,大概率可以不用承担任何“罪名”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知名学者陈瑞华教授在《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与刑事合规》一文中的研究称,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往往适用在企业而非个人身上。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免除刑事责任作为代价,换取被调查企业进一步积极履行“持续合规义务”,改进合规流程。而如今,美国却将这一制度生搬硬套地用在了孟晚舟女士个人身上。美国明明知道,协议签完,孟晚舟女士必然飞回中国,根本无从监督其“持续遵守联邦法律”;更何况,孟晚舟女士是因为“华为事件”而受牵连,就其自身作为一个自然人而言,根本谈不上“持续合规义务”。这足见美国为了给自己找台阶下,真是有点“搜肠刮肚”、“煞费苦心”的意味。
 二、孟晚舟女士在这份DPA协议中,到底有没有认罪?
先呈上我们的结论:(1)孟晚舟女士在这份DPA协议中,没有认罪,也不承担任何罪名;(2)但她承认了若干事实,这些事实在美国司法体系下将可能对华为公司构成“潜在不利影响”;(3)这种“潜在不利影响”是有限的,并且即便孟晚舟女士不签署这份DPA协议,美国也会想办法搞到“替代证据”。
首先,如前文所述,DPA制度是一个免罪的和解制度,这意味着在美国刑事司法语境下,DPA得到顺利履行后,孟晚舟女士将不承担罪名,不负刑事责任。或许有人会觉得十分窝囊,因为在孟晚舟女士一案中,这“罪”本身就是美国霸权主义下的“莫须有之罪”,如今却需要通过DPA协议来“免罪”。可这就是美国“长臂管辖”惯用的伎俩,作为法律专业机构,我们也只能从刑事司法体系作为切入点,对事件开展分析,而过于宏阔的背景和视角,是本文力所不能及的。
接下来,我们就要详细分析,在附件A(Statement of Facts)里,孟晚舟女士到底承认了什么?因为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进一步了解孟晚舟女士是否“认罪”,以及未来华为可能面临怎样的“潜在不利影响”。
附件A(Statement of Facts)里写到的几段关键信息如下(注意:附件A里的所有信息,都是孟晚舟女士在本次DPA协议中承认的事实):
In February 2008, after Huawei transferred ownership of Skycom from Hua Ying to Canicula,.....Canicula continued to own Skycom, and Canicula continued to be controlled by Huawei.
These statements were untrue because Huawei’s operation of Skycom, which caused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provide prohibited services, including banking services, for Huawei’s Iran-based business while Huawei concealed Skycom’s link to Huawei, was in violat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s 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 31 C.F.R. Part 560.
这两段话的大体意思是:2008年2月,在华为将Skycom公司的所有权从Hua Ying公司转让给Canicula公司,但华为依然通过控制Canicula公司来间接控制Skycom公司。但是,“由于华为隐瞒了这一控制关系”,而把Skycom公司说成是“合作伙伴”,导致金融机构(注:即汇丰银行)被误导了,进而汇丰银行提供了违反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31 CF.R. Part 560条款的金融服务。
以上,就是孟晚舟女士承认的关键事实——“华为误导了汇丰银行”。

可见,孟晚舟女士没有认罪,也没有被定罪,其所承认的事实,确实可能对华为公司构成一定的潜在不利影响。但问题是,以美国的做派,即便孟晚舟女士不做出此类承认,美国对华为的“定罪”依然在继续。美国对华为的打击,从来都不是法律之争,更不是一个简单的合规与否的问题。当“审判权”握在美国手上,“网罗证据”那是驾轻就熟。即便没有这份Statement of Facts,如果美国想推进所谓的诉讼,依然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制造”或“采信”对华为不利的证据。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DPA协议的“潜在不利影响”是有限的,因为即便孟晚舟女士不签署这份DPA协议,美国也会想办法搞到“替代证据”。 

三、美国下一步可能采取什么手段?
相信大家都看出,美国司法部要求孟晚舟女士在这份DPA协议中承认的事实,矛头是指向华为公司的。换言之,孟晚舟女士的这份不可撤销的陈述,美国显然准备将来作为打击华为的证据之一。
目前,针对华为的诉讼调查仍在继续,并没有因为孟晚舟女士的归国而终止。美国大概率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根据未来美中关系及其自身国内危机情况,决定对华为公司采取怎样的“司法进程”。我们可以预期,这份DPA协议会作为将来可能的“司法进程”中的“证据”之一。但是,正如我们每个中国人朴素的观念——人回来就好。既然同样要面对美国的“无能狂怒”,倒不如先把人营救回来,再全力应对美国的打压。华为在孟晚舟事件发生后不久,就全部撤出美国市场,足见其已经深刻洞察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深刻性。

如果从证据的证明力度来看,这样一份DPA协议,对于美国而言,几乎是其能够得到的“最小价值”的证据了。“华为误导了汇丰银行”,然后呢?没有然后了。当初,美国设法以囚禁孟晚舟女士来逼迫华为让步,逼迫中国让步,万不会想到此事会以今天这样的局面潦草收场。此外,这份DPA协议并未要求孟晚舟女士缴纳任何保释金、保证金或罚款。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在孟晚舟案件中,美国除了“自以为体面的台阶”外,可谓一无所获。 

四、对我们而言,这是一场“胜利”吗?
对我们而言,这是一场司法层面的“平手”,却是一场赢得人心的伟大胜利。虽然这只是阶段性的斗争胜利,但它来之不易,且绝非虚无。
或许有人会说,我们中国的无辜公民,在美国司法“游戏规则”下,靠所谓“和解”来“勉强脱罪”,岂不让人窝火!是的,固然让人感到不爽,但我们依然不能否认,这是孟晚舟一案,我方长期不屈抗争后的所能取得的极佳结果。以不认罪、只承认一些影响有限的事实为代价,换取人的安全和自由,同时也向全世界揭示暴露了美国粗暴无耻的所谓“司法程序”,我们将其称为“司法上打个平手”,想来应不为过。
然而除了法律,孟晚舟女士的归国,我们终究无法绕开内心深处汹涌澎湃的感受。
翻开网上的评论,不难发现,在过去的1029天里,流言一刻未止。有人质疑孟晚舟女士的国籍,有人对孟晚舟女士加拿大的住所、甚至其服饰妆容酸个不停,更不乏有人捂住自己的眼睛,扮作“就事论事”的“理中客”,对华为和孟晚舟女士的遭遇冷嘲热讽......
然而,相信所有同胞都看在眼里——面对美国的粗暴制裁、疯狂打压,中国无时无刻不在冷静应对,也始终记挂着孟晚舟女士,这位为中国企业而蒙受不白之冤的公民。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在电视机前看到外交部发言人要求美国“纠正错误,释放孟晚舟”;我们更不清楚,中国政府到底做了多少努力,才换取了今天孟晚舟女士踏上归家的路程。
如今,渔舟唱晚,陌上花开,可缓缓归矣。
在中美竞争的大时代背景下,过往数年的中美磋商,虽然内情不为公众所知,但妥协与交换,必是题中之义。今天,孟晚舟女士的归国,足以证明中国始终把“释放孟晚舟”作为中美谈判中的一项长期诉求,孜孜以求,方得圆满。
孟晚舟女士曾说:“我做好了一辈子无法回国的准备。”这话中固然包含着勇气,但又何尝不饱含着心酸与无奈?设若我们也像美国那样“唯利不唯义”,焉知孟晚舟女士的自由,不会被用来换取更大的“利益”?对于心思险恶者,将孟晚舟女士“捆绑”成“英雄”,进而“牺牲”其个人自由,“以全其名”,并不是什么难事。
可是,今天的中国再次向世人宣告:有些价值,是不能被用来交换的。中国,不忘记自己的公民,也绝不“献祭”自己的公民。当一个渺小的个体不慎被裹挟着卷入历史的洪流的时候,今天的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个勇敢而温暖的抉择——人回来,比什么都好。我们不知道这背后会有怎样的利益让步,但我们清晰地感受到:因着这样的理念,我们的祖国,越发智慧而富有生机。
还记得2019年末,新冠疫情突然爆发的时候吗?在中国,“人,比什么都重要”。
孟晚舟女士,欢迎回家,这里是中国。
伟大的中国,可爱的中国!

 

(本文由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撰写,至合长期致力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公司合规、刑事司法、金融犯罪研究等领域,各部门均具备中英文工作能力,并参与了众多国际贸易或经济合作项目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文中观点仅为撰写者个人观点,欢迎交流探讨。) 

end

Poem about Summer

夏天的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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