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增七大内容,值得关注!

发布于 2021-09-27 08:10

作者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李程浩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就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范围修订。本文重点梳理出的七大新增内容,均系首次写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明确责任主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近年来,我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显现,部分地区盗采、盗卖黑土地等优质土壤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耕地安全。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不仅新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要求耕地“占补平衡”,更重要的是,将耕地保护责任层层落实,使耕地保护有了责任主体。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耕地保护过程中,承担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将有力改变过往因职责不明导致耕地保护不扎实等情况,为我国耕地保护发挥更大作用。

五大禁止,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双重背景下,各地纷纷进行合村并居、“确权不确地”改革。在此过程中,部分地区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强拆民居、强制搬迁、违法收回宅基地等问题,严重侵害农村居民宅基地权益,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针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其中列明针对农村宅基地的禁止行为,包括:

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

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上述禁止性的规定,为今后农村宅基地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程序新增两大环节

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土地征收相关内容从原来章节的条款中提炼整合,单独规定一节内容,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细化,增加两大环节,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首先,增设土地征收预公告制度。过去虽规定土地征收方案依法获批后,须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告,但未对公告做出统一规范。为增强被征收人知情权保护力度,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增设土地征收预公告制度,明确要求在予以公告时,各地要将征收范围、目的等内容全部告知社会,且预告知时间不能低于10个工作日。

其次,明确“先补偿后征收”。针对以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迟迟不到位,对被征收人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条例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时批准征收土地,一定要做到“先补偿后征收”。

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

《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相关交易细则。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

明确疫情防控用地程序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对于疫情防控用地需求大幅增加。修订前,疫情防控用地依据多为相关部委红头文件,如自然资源部下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直接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满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不可预知的紧急情况下的用地需求。

土地督察范围六大要点

建立动态巡查等机制

我国土地督察制度于2019年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正式入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督查范围包括:(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同时规定,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使得督察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有法可依。

提高土地违法成本,严重者可入刑

在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行过程中,违法成本低,直接导致违法获利远大于处罚,并未起到应有的威慑效力。相较于修订前,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幅提高土地违法罚则的同时,增加侵犯村民宅基地权益的法律责任。对于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者,不仅要求退还款项,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者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承担着对《土地管理法》中具体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进行补充和细化的任务,进一步保障了我国耕地安全、农民宅基地的权益及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来源:依法行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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