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诋毁烈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布于 2021-09-27 12:18

  编辑 / 临瑞子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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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而侮辱、诋毁英烈,不仅仅要在道德层面需要受到谴责,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来看两起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涉及英烈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在营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

2019年3月22日,刘磊烈士所在家乡湖南省石门县农民唐某成在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论。唐某成歪曲事实、侮辱烈士的言论,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在石门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微信群内辱骂烈士刘磊!石门网民唐某成被行政拘留15日》发现,唐某成在微信群内公然辱骂烈士刘磊,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伤害了其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3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因烈士近亲属书面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单位调取行政执法卷宗及烈士评定文件等资料并询问唐某成后查明,唐某成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烈士名誉,仍然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刘磊烈士的不当言论。

2019年5月10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唐某成通过湖南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辩论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认为被告唐某成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诋毁刘磊烈士的品德和形象,侵害了其名誉,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伤害了其亲友和社会公众的情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旨在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传承英雄精神的社会风尚。

裁判结果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唐某成表示不上诉并当庭通过省级媒体湖南都市频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某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我国关于英烈保护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3、《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4、《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5、《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因此,侵害英雄烈士的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仅仅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受到刑事处罚。

7、除了侵害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运营者未依法采取措施保护英雄烈士的,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权的意义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权益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情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对英烈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歪曲、诋毁、丑化、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涉及互联网名誉侵权案件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保护英烈名誉权可以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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