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里的钱能取吗?异地急诊医保能报销吗?解答来了!
发布于 2021-09-27 12:19
在一般正常参保情况下医保卡内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是不能支取的,只能到广州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药店进行消费使用。
存在以下四种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支取医保卡的医保账户余额:
1、参保人员死亡,单位或者家属申请核销其个人账户;
2、退休前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
3、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外国人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
4、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在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无法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出手续,需要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
可以。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
1、在广州市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2、在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在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
4、在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参保人直系亲属使用参保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药费时,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出示参保人医保凭证及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查核。
可以。有正式工作的人参加的是职工医保,还未就业的普通居民(比如学生、儿童、没有工作的老年人,以及农民等等群体)可以参加居民医保。有些人没有正式工作,如果参加医保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这两种类型里任意选择。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可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123号)第十六条:
1、参保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2、参保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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