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问题解读《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币圈”影响
发布于 2021-09-27 16:42
前 言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文简称“9.15”通知)。
今年此类文件相继发布,其中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下文简称“5.18”公告)、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第51次会议上强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文简称“1283号”通知),均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以及要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
问题1
自然人能否继续持有虚拟货币?
答:可以。
“9.15”通知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条意味着国家不反对用户参与虚拟货币投资。
即个人可以持有例如通过支付法定货币、接受空投、接受赠取得的“虚拟货币”。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问题2
个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否还能兑换成法币?
答:可以。
“9.15”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中包括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对于持有人以个人的交易方式将虚拟货币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尚未明确为构成违法犯罪。
但如果持有人通过上述交易方式换汇,即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后卖出或提现时为外币,或使用外币购买虚拟货币后卖出或提现时为人民币的,则涉嫌洗钱罪。
问题3
现在市场上火热的NFT会受到冲击和影响吗?
答:目前NFT市场尚未受到较大冲击。
NFT作为非同质化代币,从底层架构上就无法具备成为“货币”的可能,NFT在弱化货币属性的同时,强化数字财产属性,正好顺应了国家的监管思路。
但是后续如果炒作热度持续攀升,法律约束与市场监管迟早会到来。因为与国内爆款的几款人民币计价NFT项目相比,国际上绝大多数的NFT发行还是采用虚拟货币定价。“9.15”通知明确体现最新的监管方向:法币计价的虚拟商品政策允许,虚拟货币计价的虚拟资产政策禁止。
问题4
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根据“9.15”通知第四条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的合同,可能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
问题5
什么情况属于上述条款中的“违背公序良俗”?
答:在实质层面,“9.15”通知有关表述带有“提示性规定”的含义,即“提示”有关裁判者在法律判断中应注意有关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特性。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前监管背景下,基本认定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合同有违公序良俗。
问题6
自然人是否可以参与投资“挖矿”?
答:2013年“289号”通知以及“9.15”通知未对参与投资“挖矿”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根据“9.15”通知第七条规定,央行、中央网信办等应通过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
在“1283号”通知中,中央层面要求“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求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限期退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被视同淘汰类产业,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据此“挖矿”行为本身在行政法层面已处于“不合法”范畴。
问题7
个人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遇到涉嫌诈骗、侵占等侵害而遭受损失时如何处理?
答:虽然民事层面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无效,但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仍然可通过采取刑事司法措施救济。比如向公安提供证据材料(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操作记录等)报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依法进行追缴,对追缴到的部分予以返还。
问题8
境外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会被追究责任吗?
答:根据“9.15”通知,“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问题9
境内交易所哪些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答:对于经手资金、设立有“资金池”的境内交易平台、中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又因其“资金融通”“虚拟货币期货交易”行为而触犯非法经营罪。如果交易所“虚拟货币”及其中心化交易业务与股票交易高度相似,还可能触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罪。
问题10
作为中介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哪些刑事风险?
答:开展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却仍不改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为有关虚拟货币业务提供广告宣传、数据导流服务的,涉嫌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却仍不改正的网络广告制作提供者,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问题11
目前交易所如何转型合规?
答:交易所平台面临监管风险很大,需要提起高度重视。交易所合规可首先考虑通过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有效的KYC(know your customer)机制。目前已有交易所不为中国公民及企业提供服务、屏蔽来自中国内地以及其他对区块链严格监管的司法区域的IP地址。基于各交易所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建议主动寻求专业人士协助进行刑事合规。
问题12
境外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资产应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在境外平台的虚拟资产安全问题的影响因素主要是交易平台是否安全可靠。《九四公告》之后交易所在中国境内的经营属于违规行为,因此投资者在境外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时应首先考虑有合法经营牌照的交易所。
对于虚拟资产的保管方式可考虑将交易后的数字货币提出到自己的冷钱包,卖出时再提至平台,以降低虚拟资产风险。
问题13
以侵占财产为目的设立组建的假平台、类平台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对于设立不具真实市场行情交易机制的虚假交易平台(即平台可肆意操纵涨跌)的,其行为名为吸纳投资者在其平台进行投资,实为虚构事实骗取投资者资金,该行为合乎诈骗犯罪特征。其中具有非法集资特征的,涉嫌集资诈骗罪。
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涉嫌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的行为主体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转换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帮助,掩饰隐瞒相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的,涉嫌触犯洗钱罪。
对于假借“虚拟货币”“区块链”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类返利机制,激励会员等参与者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业绩”、发展人数为依据计酬、返利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问题14
现在最火爆的DeFi还能够参与吗?
答:风险很大。
“9.15”通知给火爆的DeFi浇了一盆冷水,目前来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衍生品交易是政策监管的重点,之前火爆的DeFi项目很可能急转直下,需要引起投资者高度重视。
问题15
参与区块链技术生态,获得社区空投的TOKEN合法吗?
答:合法。
为了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行业技术公司往往会采取社区空投TOKEN的形式,吸引用户参与,构建区块链生态,提升链上参与度。这种TOKEN空投,是合法的商业活动。相应的TOKEN可以在生态中换取一定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9.15”通知的政策解读,此类TOKEN不能与法币兑换,不能与其他虚拟货币兑换,不能以ICO形式向生态外的公众进行发行,否则就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金融活动。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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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卞欢
专业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证券金融领域经济犯罪研究;
个人履历:曾在某省公安机关经侦系统任职十余年,办理各类经济案件近千起,并多次参办部、省级大要案件,具有丰富的经济案件侦办经验。曾代表省级公安机关参加全国经济犯罪研判比武并荣获亚军(证券领域),现转岗从事律师工作,办案之余,注重理论研究。
杜亮
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处置经验;专注于金融领域经济犯罪的法律服务,注重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
崔境桐
专注于经济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上市公司风险防控与化解、不良资产处置以及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天淳
法律硕士,专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类、财产类等刑事案件,善于利用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刑民交叉类案件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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