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1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之二

发布于 2021-09-27 16:45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企业能更好的理解、贯彻、实施新安法,现就2021新安法和现行的《安全生产法》针对企业层面进行了对比,并对其中变更的条款逐条进行了标注和解读。

新安法修改条文解读

条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2

原条款:无。

权威解读

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都是安全生产应该考虑的因素,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职业健康。为了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能更好的开展职业健康工作,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在自主研发的“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了“职业健康管理”模块。该模块通过信息化手段使企业加强对人员接害、体检、职业病因素、劳防用品领用、出入库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各项劳动防护用品都切实发挥作用,降低职业病危害,落实企业安全投入。

条款

(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原条款:

新条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干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权威解读

本条款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提出要求,其应该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资质的管理;同时其不能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者全部分拆转包给第三方;承包商应该具备相应资质。

条款

(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修改第二款

原条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条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权威解读

这则条款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条款

(七)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权威解读

1、增加了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2、提高了处罚金额:对违规企业的处罚从“五万元以下”上调至“十万元以下”;对于逾期未改的企业,处罚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上调至“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处罚从“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上调至“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整体来看,处罚力度比原来提高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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