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
发布于 2021-09-27 19:07
为做好《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 号),制定本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
(一)背景及依据
2021年3月,广东省出台《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等新形势新变化,推出了一系列稳就业保民生政策措施。2021年6月22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结合粤府〔202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省有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稳就业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理清单》),全面梳理优化了我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二)具体内容
《办理清单》共涉及7大类26个补贴项目,主要有:一是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涉及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岗位补贴以及公益性岗位补贴等4个项目。二是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涉及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基层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等6个项目。三是自主创业人员补贴,涉及初创企业补贴、社保补贴、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5个项目。四是家政企业相关补贴,涉及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等3个项目。五是吸纳就业相关补贴,涉及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等2个项目。六是其他就业相关补贴,涉及就业见习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等4个项目。七是服务类补贴项目,涉及职业介绍补贴、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2个项目。详细内容见解读材料。
二、解读形式及途径
本次政策解读主要包括政策发布、网站公布等形式。
三、解读时间
解读时间拟与《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发布时间保持一致。
《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2021年3月,广东省出台《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等新形势新变化,推出了一系列稳就业保民生政策措施。2021年6月22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结合粤府〔202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省有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稳就业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理清单》),全面梳理了我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二、主要内容
《办理清单》对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项目,按补贴的条件、对象、标准、期限、申请程序等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规范补贴申请流程及受理时限,共涉及7大类26个补贴项目,主要有:
一是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涉及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岗位补贴以及公益性岗位补贴等4个项目。
二是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涉及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基层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等6个项目。
三是自主创业人员补贴,涉及初创企业补贴、社保补贴、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5个项目。
四是家政企业相关补贴,涉及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等3个项目。
五是吸纳就业相关补贴,涉及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等2个项目。
六是其他就业相关补贴,涉及就业见习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等4个项目。
七是服务类补贴项目,涉及职业介绍补贴、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2个项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
新增优化部分项目
新增“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3个政策。将“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优化调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高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4个政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自《办理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退出实施部分项目
“就业见习实训补贴”“疫情期间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等4个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实施。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强化资金审核监管
清单涉及的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补贴核查常态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部门协查等方式,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责令退回资金。
一、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补贴对象:
1.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2.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3.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三、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四、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六、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九、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十一、场租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1.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4.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在第2、3点的基础上提高30%。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十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十五、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标准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六、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十七、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八、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九、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二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二十一、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二十二、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二十三、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二十四、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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