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

发布于 2021-09-28 05:35

人教版统编教材八年级上册23页第一段提到了社会秩序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同时,教材在22页还配了四张图片,分别对应社会秩序的四种秩序。左上图片人们在机场接受安检对应“社会管理秩序”,右下图片人们在医院这种公共场所保持安静对应“公共场所秩序”。

许多同学对两张图“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确定提出质疑:医院是公共场所,那机场就不是吗?为什么医院那个是“公共场所秩序”,在机场排队安检就是“社会管理秩序”呢?

何谓“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顺利出入、停留、使用的地方。如火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馆、贸易集市,甚至交通工具等,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地方。这些地方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何谓“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有一个罪名叫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内容从277条到367条,列举了许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表现。例如: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总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不看地点(也许发生在公共场所,也许不是),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妨害了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治安管理工作执法人员的“管理”。重点是不服“管理”

结论:试题情境中只提及“公共场所”,那很可能就是“公共场所秩序”;如果情境中出现了表达管理的信息,那这个很可能是“社会管理秩序”了。

举例:

解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注:
妨害公务罪从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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