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解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发布于 2021-09-28 08:5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制作指南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有关证据物品作出处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相对应。
一、填制规范
(一)准确填写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且必须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相一致。
(二)写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文号。
(三)写明解除登记保存的原因,如“已调查取证完毕”等。
(四)写明处理意见。可根据物品不同处理情况,具体、恰当地写明处理意见,如“退还物品”等。
(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六)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日期。
(七)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注意事项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超过 7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现行执法实践,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调查取证完毕,无需对有关证据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二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期限已经届满的;三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四是违法事实虽然成立但依法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五是对于违法行为没有证明作用的。
(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如何处理应当在处理决定栏中填写明确,即:一是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是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是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如拟依法予以没收等。
(四)执法过程中应当慎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做到既不放纵违法行为,又要尽量避免执法冲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限短,且缺乏完善的配套规定。
(五)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存档,一份交由证据物品保管人,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小张课堂
法律法规宣传与业务知识普及,达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73篇原创内容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