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泰《每日刑法》解读:拘役
发布于 2021-09-28 09:25
释法如日 鉴法如月
一、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条文释义
(一)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它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把管制与有期徒刑从刑期上衔接罚起来,从而给人民法院处理那些罪行较轻、需要关押,但又不宜剥夺较长时间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适当的刑种。
本节从第42条至第44条,共3条,规定拘役。
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4)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三十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实践证明,对于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剥夺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惩戒犯罪,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过重,适用拘役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拘役的期限
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过长,就失去了轻刑的意义,而且易与有期徒刑相混淆。如果刑期太短,又有损法律的尊严,也很难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相混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享有探亲待遇,每月可以回家住一至二天。路途较远的,假期可以累积使用。参加劳动的可给予适当的劳动酬。所谓适当的劳动报酬,是指由公安机关根据拘役犯的服刑表现、生产能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发给一定的报酬。它比判处管制实行同工同酬为重,但比判处有期徒刑强迫劳动不发报酬为轻。在劳动报酬问题上也显示出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的待遇体现了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使犯罪分子能够同家庭和社会保持一定的联系,有利于犯罪分子接受来自家庭和社会方面的教育,同时也可以使其有机会帮助家庭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这对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早日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四)拘役刑期的计算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之日,即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也就是把犯罪分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之日。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刑事执行的主体在我国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三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刑罚执行权。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等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的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则由监狱等执行。另外,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有权实行监督。只要发现执行中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暂时关押。这种关押同执行拘役,虽然有些不同,但都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因而,羁押一日能折抵拘役刑期一日。在实践中,凡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日期,以及依照海关法规定被扣留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期,都可以折抵刑期。因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行为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的,也可以折抵刑期。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因为并非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不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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