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公共设施安全成谜,造成伤害谁来管理?

发布于 2021-09-28 09:19

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

浩奋说法

今日关键词:公共管理

人们生活中充斥着大量的公共空间,但在公共空间也时常或发生一些意外,比如在商场等公共场合自己摔倒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摔倒是自己承担责任么?再比如政府公益性质的设施是否需要负责?相信不少人对答案存在疑惑,今天案件中的老王也是在公共空间受到了伤害,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是如何得到解决的。

案情介绍

老王是一个热爱生活注重养生的市民,经常茶余饭后在小区附近的广场上进行锻炼。当地的相关部门也应市民需求在广场上设置了公共使用的健身器材,以便市民在广场上使用。老王与往常一样在广场锻炼身体拉背健身时,拉背器上的钢索突然崩断,老王顿时遭受到了器材上拉杆的猛力撞击,紧接着仰翻滚倒立,导致老王包括一颗门牙在内的五颗牙齿严重松动无法正常进食,颈部受到挤压,后背肌肉拉伤,并出现了颈椎疼痛伴有头晕,睡觉不能翻身的症状,于是老王将负责广场的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主张医疗费、种植牙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观点

那么,咱们就分别来看一下老王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

首先,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器械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负责广场的相关单位应当负责的。

接下来,就需要分析应当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老王的要求也是合理的、能够得到支持的要求。

下面我们要看的就是赔偿的标准了

根据最高院给出的司法解释: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也就是说,若能根据相关的鉴定、病例等证据证明才能得到相关赔偿的具体数额,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老王的请求。

最后

不可否认的是公共设施的设置确实为生活在所在空间的居民带来了更便捷的生活,但公共设施设置后的维护也是需要被重视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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