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有新变化!三类人有补贴
发布于 2021-09-28 11:51
养老服务补贴
指对具有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
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享受对象如何划分?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分类、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基本补助对象养老服务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采用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基本保障对象,经补贴对象本人或家庭认可,养老服务补贴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老年人如何申请?
符合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申请人。
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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