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1-09-28 14:14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41号)要求,现将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1.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58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48元、162.4元、69.6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48元、139.2 元、92.8元。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同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1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全面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0元,由310元提高到350元
3.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10元,由75元提高到85元,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巩固完善待遇保障机制
1.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2021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 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脱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6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22 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性保障政策。
2.规范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及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统一医疗救助政策,推动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21年、2022年继续按规定对脱贫人口给予资助参保。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建立健全与医疗救助对象认定部门间的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鼓励慈善捐赠,探索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建立专项保障机制。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1.完善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继续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困难家庭参保儿童实施免费治疗。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大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2.坚决治理医保扶贫领域过度保障政策。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推进居民医保统筹区内政策统一、待遇普惠,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3.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和依申请救助机制,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帮扶措施。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四、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积极推进国家DIP支付方式试点改革,按国家部署实现实际付费。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定,简化、统一工作规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严格执行2020版药品目录,及时做好药品相关信息变更工作,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及使用监测机制,确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
五、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做好国家、省级及省际联盟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落实好药品和医用耗材周转金预付、结余留用及支付标准协同政策。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常态化机制,确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1.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建立健全医保部门与银行、税务、财政对账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开展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
2.强化日常监管,巩固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完善日常监管常态化机制,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联合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打“三假”专项治理行动。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提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和效益性。宣传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保群众监督,营造维护基金安全良好氛围。
七、加强医保公共服务管理
1.继续抓好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参保调查,建立参保台账,动态掌握常住人口参保信息。持续加强城乡居民参保宣传引导,做好重点人群的参保动员工作,对于经多次动员仍不参保的,查明原因,建立不参保人员信息库。
2.不断提升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将邮寄办、电话办、微信办、网上办、视频办、绿色通道服务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坚持“两条腿”走路,充分运用老年人等群体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保障老年人等群体的基本需求。
3.推进医疗保障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实行经办服务综合柜员制,打造优质服务窗口,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高效使用好差评服务系统,为群众提供良好办事环境。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予以支持,推进医保经办标准化窗口和服务示范点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职能拓展。
4.开展医保“六进”服务试点工作。开展医保进定点医疗机构、进银行网点、进企业机关、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服务试点工作,切实将医疗保障便民、利民、惠民服务落到实处,方便参保人员就近了解和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打造与新时代医保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医保经办队伍。医保经办力量配置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
八、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做好2022年医保收缴工作,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缴费征收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参保学生的缴费工作。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
佳木斯市教育局 2021·9·22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