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反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关系予以界定

发布于 2021-10-06 19:53





文章导读

法院认为,魔方网聘公司利用同行业的“智联招聘”进行宣传,可能导致用户误认为魔方网聘公司与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魔方网聘公司以虚假简历的形式向“智联招聘”网站投放广告,扰乱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对“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经营等。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65261元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关系界定



裁判要旨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制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行为,主要指在他人的网站页面上强行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操作指令,对他人网站的用户访问量进行直接分流等行为,侵权人在网络环境下诱导用户进行相应操作以实现其所意欲追求的不正当竞争目的的行为,因不属于利用技术手段主动、强行在他人网站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去影响用户选择的情形,故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但可能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并没有为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不正当性划清界限或做出指引,“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只有在同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时,才能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智联招聘”网站系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的网站,由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智联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网聘公司)共同经营。“智联招聘”网站“智联简介”页面介绍:智联招聘创立于1994年,目前拥有1.7亿职场人用户,累计合作企业数达450万……

被告(上诉人)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方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省钱招”的浏览器插件,其网站页面介绍,“省钱招”插件于2018年3月上线,支持多种浏览器安装,通过35个招聘渠道同步比价“最低1元、即可采购三大网站简历、智联x前程x猎聘、省钱神器•操作简单•全网比价”“省钱招、简历省钱神器、用省钱招每天下载10份简历、1年节省84 000元、相比于其他网站1份简历高达50元、60元 、同一份简历通过省钱招全网比价后仅需5元、省钱招可实现全网简历最低价购买、节省企业70%简历购买费用”。



判决结果

魔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京73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在对一审判决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之处予以纠正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随着网络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各种新型被诉侵权行为不断涌现,这些行为是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项具体侵权行为类型所不能涵盖的,故法院在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通常援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个案裁判。

我国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首次新增了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互联网条款”。该条款第一款为宣示性条款,不具备实质意义;第二款第(一)至(三)项基于在先裁判归纳、列举了三种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情形;第二款第(四)项为防止挂一漏万的兜底性条款。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互联网条款”进行修改。

司法实践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四)项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一)至(三)项和第(四)项的关系应如何界定和选择适用,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适用关系应当如何协调等问题,均存在较多争议和困惑。近年来,我国法院虽然先后作出若干适用“互联网条款”进行裁判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较少有判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适用关系的界定和协调,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和第(四)项的关系解读及适用范围等进行深入探讨。

本案二审判决尝试在个案裁判的分析论证中,对上述条款的具体内涵、适用情形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解读、界定和协调,以期对未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智联公司、网聘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获得的竞争优势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智联招聘”网站系智联公司、网聘公司合法运营,用以提供招聘服务的平台,用户可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取“智联招聘”网站上所收录的简历。“智联招聘”网站以其简历资源的丰富性、真实性而吸引用户流量、建立市场竞争优势。魔方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亦为在自身经营的网站上展示所收集的简历资源,有偿提供给用户,获取商业利益。因而,作为承载简历资源的载体,相关网站吸引用户流量的能力便构成网站经营者的主要竞争优势。该竞争优势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营者从各方面投入大量成本,诸如信息资源获取渠道的建立、以技术手段优化用户体验、广告宣传等等,且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以获取市场认可。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以投入作为产出的必要条件,规制不劳而获、搭便车、借他人经营投入获取自身利益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案证据显示,“智联招聘”网站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庞大而稳定的用户群体,形成较高的用户粘性,这背后是其长期、持续付出的经营投入和心血。因此,智联公司、网聘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通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魔方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的行为,损害了智联公司、网聘公司的经济利益

而本案中,魔方公司宣传自身低价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开市场,其向消费者输送低价信息的渠道为他人通过自身经营而形成的相对特定的交易空间,即“智联招聘”网站,其通过利用“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的方式,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掠夺了智联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经营成本所将获得的经营成果,阻碍了智联公司和网聘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破坏了智联公司和网聘公司“以投入创造产出”的商业经营模式,严重损害了智联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利益。

关于“省钱招”插件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的简历信息,将其原本未收录的简历存储到自身数据库,以更低价格提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省钱招”插件帮助用户集合存储其从不同平台下载的简历这一功能并无不妥,但该功能仅应针对特定用户自身的信息资源,而非将该用户的信息资源进行收集,存储到其网站数据库中,成为面向不特定用户的经营资源。不论“省钱招”插件用户是否同意该插件在整合来源于不同平台的简历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简历提取为公共资源,该插件的实际效果体现为越多的用户越充分地利用“智联招聘”网站进行简历下载,魔方公司的网站就相应地为自身积累更多的简历资源。

即魔方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损害了智联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利益。而且,魔方公司在利用用户与“智联招聘”网站之间的业务往来为自己不断积累简历资源的同时,又以相同的简历和更低的价格诱导更多的用户登录其网站,加大了截取“智联招聘”网站流量的力度,从而进一步损害了智联公司、网聘公司的利益。

三、魔方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条的关系解读

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在互联网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在原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基础上插入新的链接或标志,拦截或屏蔽原有“目标”内容,使网络用户“跳转”到新网络产品或服务(通常由侵权人提供)的行为;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兜底性的概括条款,从字面上看,该兜底条款并没有为本条有关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不正当性划清界限或做出指引,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仍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而遭受损害,并不意味着该被诉行为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新的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不断涌现,某些被诉构成妨碍、破坏他人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可能并不违反商业惯例,甚至可能是正当竞争的新常态,从长远看有利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福祉,故司法应当对新类型的网络竞争行为采取适度审慎规制的态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应当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有别于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尺度。任何被诉侵权行为,无论其发生于网络环境中还是发生在线下,只要该行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合理预期的商业利益,均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从这个意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只有在同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时,才能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魔方公司实施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魔方公司上诉主张“省钱招”插件相当于一款比价插件,其比价行为具有正当性,自始至终均没有影响“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运行;用户是否接受 “省钱招”插件的服务系其自行选择,不存在魔方公司篡改智联公司和网聘公司网站页面设置的事实;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获得用户的简历资源,获得了用户的许可和授权,该行为具有合法性。

(三)规制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需要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列举具体侵权行为形态前,先对侵权行为实施方式这一前提进行了明确,即“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本案中,“省钱招”插件需要用户下载安装并注册“省钱招”账户后才能正常使用,属于诱导用户进行相应操作以实现魔方公司所意欲追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后果。故该行为尚不同于魔方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主动、强行在“智联招聘”网站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去影响用户选择等情形,故应认定该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魔方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用户浏览“智联招聘”网站的简历时弹出窗口,提示可以更低价格提供此份简历,以低价引流用户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认定构成“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此外,魔方公司在其网站未收录有某份简历的情况下,通过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该简历后,提取该简历至其数据库,再将该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无论其获取用户个人账户中简历的行为是否获得用户的授权许可,该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妨碍了智联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合法商业模式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审判决相关法律适用存在不当之处,但相关认定的主要理由充分,结论正确,二审法院在对其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指明的基础上,对其认定结论予以确认。

四、魔方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本案中,魔方公司以求职者的身份向“智联招聘”网站投放了内容完全一致的“简历”19份,其中虚构求职者年龄、学历、职位等信息,但内容主体为“省钱招”插件的推广宣传。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智联招聘”网站系专门提供招聘服务的平台,以提供真实、准确、充足的简历,为求职者与企业用户之间创造可靠的招聘机会为主要服务。魔方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以虚假简历的形式向“智联招聘”网站投放广告,扰乱了智联公司、网聘公司对“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经营,客观上容易降低用户在“智联招聘”网站上筛选简历的体验感,系以不正当手段削弱智联公司、网聘公司竞争力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虽然发生于网络环境中,但从其行为性质和表现形式看,应不属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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