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模板(附:忠诚协议到底该如何写以及详细解读?忠诚协议到底有无效力?忠诚协议到底该不该签署?)

发布于 2021-10-07 01:37


忠诚协议(电子版)

丈夫(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妻子(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为提醒、警示、惩戒夫妻双方不忠行为,经夫妻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

一、严禁夫妻双方有以下行为

1. 重婚;

2. 包养情人等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4. 通奸、一夜情、找小姐或少爷等不正当性行为;

5. 与异性二人同处酒店等封闭空间30分钟以上而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6.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惩罚措施

夫妻一方有以上严重过错行为的,过错方所有的  房地产权证88888号  房地产权所有份额作为物质损害赔偿给无过错方;另外,过错方还需要赔偿无过错方  50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夫妻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之时均精神正常、意思清醒、行动自由、表意真实,事后均不得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

丈夫(签名捺印):  时间:

妻子(签名捺印):  时间:


忠诚协议(注释版)


丈夫(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妻子(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1]。为提醒、警示、惩戒夫妻双方不忠行为,经夫妻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2]:
一、严禁夫妻双方有以下行为[3]:
1.重婚[4];
2.包养情人等与他人同居[5];
3.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6];
4.通奸、一夜情、找小姐或少爷等不正当性行为[7];
5.与异性二人同处酒店等封闭空间30分钟以上而无法做出合理解释[8];
6.有其他重大过错[9]。
二、惩罚措施[10]
夫妻一方有以上严重过错行为的,过错方所有的  房地产权证88888号  房地产权所有份额作为物质损害赔偿给无过错方;另外,过错方还需要赔偿无过错方  50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11]
三、夫妻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之时均精神正常、意思清醒、行动自由、表意真实,事后均不得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12]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

丈夫(签名捺印):  时间:
妻子(签名捺印):  时间:





一、文中涉及问题的详细解释  


[1]“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源自于《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的规定,这是整个忠诚协议的原则性法律渊源。

[2]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成为夫妻一定是有莫大的姻缘。但是,夫妻激情过后终归会走向平淡,因此对于夫妻之间不忠行为的提醒、警示、惩戒十分重要。

同时这也是针对双方的协议,如果仅仅是单方的“保证书”“悔过书”之类的,明显是不公平的,会得不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3]本条源自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当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既然法律有明文的规定,那为何还要进行约定?

一是提醒、警示;

二是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当过错方有前述的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如果有约定,当真走到了感情破裂的那一天,可以减少很多的争议。

[4]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就构成重婚,同时也构成重婚罪。

[5]指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6]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另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

[7]这一条约定《民法典》第1091条没有规定,但也不是作者忽然兴起凭空添加,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理解和适用》中针对《民法典》第1091条的解释,具体为:

“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因此,有了这一条约定。

[8]这一条的约定来源参照上述[4],并且作者认为也达到了等同于不正当性行为的程度。要是一方说与异性二人同处酒店等封闭空间很长时间,什么也没有干,就是聊聊人生,恐怕鬼都不信。

[9]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这一兜底条款正是本忠诚协议存在的一大法律渊源,为忠诚协议的约定提供了法律支撑。

本条同时也就可以说明忠诚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了,只要一方不忠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就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这也是作者没有列明夫妻之间其他的一些小问题,诸如与异性牵手、拥抱,与异性在聊天过程中言语暧昧、轻佻等。

上述这些行为也是不忠诚的行为,但是难以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重大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再说这些小问题也可以纠正的,并不是就一定要离婚,毕竟缔结婚姻不易,吵吵闹闹、磕磕绊绊是常是。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此处将损害赔偿分为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列明。

同时也只是列明了这两种,而所有人都关心的比如“离婚并且赔偿”“放弃孩子监护权”等等都没有约定。

这样的约定不是作者不知道,而是不能这样约定,如果这样约定了,反而会给过错方翻盘的机会。

接下来,先说如约定了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就必须离婚并赔偿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如果在此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就必须离婚并且赔偿之类,很可能被认定为是离婚为条件的赔偿,如果离婚未成,过错方可以正大光明的反悔了。

另外,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这种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和8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愿,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还有,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在惩罚措施这条中,就只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项。

[11]本条中的物质损害赔偿可以继续增添,比如还可以增添约定“  京A8888  车辆所有权份额”“  XXXX有限公司  所有股权”等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根据收入重新填写,但是不能太过离谱,比如年收入才5万元填写50万元,或者年收入50万元填写500万元,这些都太离谱了。

到此,很多人就一定会有一个疑惑,这个也太麻烦了,需要一项一项的列明,不如直接写明过错方所有的财产或者直接净身出户,这样不是更加直接简单有效。

如果你这样想的话,就错了,还是大错特错,作者必须郑重提醒大家——

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条款,若这样会被人民法院认定显示公平,最终会得到否定的结果。同时,这样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或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这一点务必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12]忠诚协议无疑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外乎三个方面: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只要在签署协议的时候满足以上条件就是有效的,大家注意把握就是。

不过,既然签署忠了忠诚协议时,就说明双方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了,必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就只需要注意,一定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二、忠诚协议到底有无效力        


以前,忠诚协议的效力各地法院认定不一。
在《民法典》施行后,忠诚协议的效力被重新进行了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不宜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但是也不禁止忠诚协议的存在,可由夫妻双方自愿履行,人民法院以不受理为宜。
而本忠诚协议则不然。
这也是作者结合多年司法经验、参考大量案例后书写的,一定是有效的。
究其原因,本忠诚协议是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而来,这里再将法条列明一下: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此不难看出,本忠诚协议应当没有问题,即使有拓展的内容,也是在“其他重大过错”兜底范围内。
这也是作者没有将常见的一些如轻佻暧昧的言语、勾肩搭背的动作列入本忠诚协议的原因。
同时本协议中也没有限制一方人身自由、剥夺对孩子监护权、以离婚为条件的约定。
加之本协议此前就重点强调,约定的损害赔偿不能离谱,必须是正常范围内,同时也确实能够达到一方不忠就伤筋动骨的地步就行了。




   三、忠诚协议到底该不该签     

尽管忠诚协议的效力现在有争议,但是作者还是觉得有必要签署,原因如下:
1.提醒、警示、惩戒作用。
本忠诚协议开宗明义,签署的目的是提醒、警示、惩戒的作用,并不是希望发生夫妻不忠的行为,而是期待夫妻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永远不要出现忠诚协议中的情况。
同时,也是给有不忠倾向的一方以强大的物质、心里压力。
毕竟不忠的代价实在是太大。
在实施出轨等举动的时候,可能会掂量掂量到底值不值得。
2.司法观点、理念的变化。
现在忠诚协议并没有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意见,仅仅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理念。
这种观点、理念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化的。
比如此前关于保证的规定是,在没有约定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时候,均推定为连带保证。但是,《民法典》施行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反转,即是在没有约定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时候,均推定为一般保证。
法律规定尚且会发生如此颠覆性的变化,更别说是裁判的观点、理念了,指不定那一天裁判的观点、理念就发生了变化。
再说了,本忠诚协议可是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明确规定而制定,加之有效回避法律禁止事项,要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能是太难了。
3.不要忽视自愿履行的可能。
当一方真的出现了不忠的行为,同时也完全违背了忠诚协议的规定。
另外一方在婚姻完全过不下去的情况下,拿着忠诚协议要求过错方照章履行。
过错方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必定是巨大的,很有可能就自愿履行了。
要是一方坚持不愿意履行。
如果无过错方将此协议向对方亲戚、同事、领导等进行公开,不但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让过错方名誉扫地,还能形成过错方主动履行的强大压力。


综上所述



忠诚协议的签署很有必要,重在预防,以期夫妻白头偕老。要是一方实在不顾夫妻情意而屡教不改,无过错方也有杀手锏。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