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模板(附:忠诚协议到底该如何写以及详细解读?忠诚协议到底有无效力?忠诚协议到底该不该签署?)
发布于 2021-10-07 01:37
忠诚协议(电子版)
丈夫(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妻子(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为提醒、警示、惩戒夫妻双方不忠行为,经夫妻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
一、严禁夫妻双方有以下行为
1. 重婚;
2. 包养情人等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4. 通奸、一夜情、找小姐或少爷等不正当性行为;
5. 与异性二人同处酒店等封闭空间30分钟以上而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6.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惩罚措施
夫妻一方有以上严重过错行为的,过错方所有的 房地产权证88888号 房地产权所有份额作为物质损害赔偿给无过错方;另外,过错方还需要赔偿无过错方 50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夫妻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之时均精神正常、意思清醒、行动自由、表意真实,事后均不得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
丈夫(签名捺印): 时间:
妻子(签名捺印): 时间:
忠诚协议(注释版)
一、文中涉及问题的详细解释
[1]“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源自于《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的规定,这是整个忠诚协议的原则性法律渊源。
[2]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成为夫妻一定是有莫大的姻缘。但是,夫妻激情过后终归会走向平淡,因此对于夫妻之间不忠行为的提醒、警示、惩戒十分重要。
同时这也是针对双方的协议,如果仅仅是单方的“保证书”“悔过书”之类的,明显是不公平的,会得不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3]本条源自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当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既然法律有明文的规定,那为何还要进行约定?
一是提醒、警示;
二是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当过错方有前述的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如果有约定,当真走到了感情破裂的那一天,可以减少很多的争议。
[4]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就构成重婚,同时也构成重婚罪。
[5]指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6]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另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
[7]这一条约定《民法典》第1091条没有规定,但也不是作者忽然兴起凭空添加,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理解和适用》中针对《民法典》第1091条的解释,具体为:
“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因此,有了这一条约定。
[8]这一条的约定来源参照上述[4],并且作者认为也达到了等同于不正当性行为的程度。要是一方说与异性二人同处酒店等封闭空间很长时间,什么也没有干,就是聊聊人生,恐怕鬼都不信。
[9]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这一兜底条款正是本忠诚协议存在的一大法律渊源,为忠诚协议的约定提供了法律支撑。
本条同时也就可以说明忠诚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了,只要一方不忠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就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这也是作者没有列明夫妻之间其他的一些小问题,诸如与异性牵手、拥抱,与异性在聊天过程中言语暧昧、轻佻等。
上述这些行为也是不忠诚的行为,但是难以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重大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再说这些小问题也可以纠正的,并不是就一定要离婚,毕竟缔结婚姻不易,吵吵闹闹、磕磕绊绊是常是。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此处将损害赔偿分为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列明。
同时也只是列明了这两种,而所有人都关心的比如“离婚并且赔偿”“放弃孩子监护权”等等都没有约定。
这样的约定不是作者不知道,而是不能这样约定,如果这样约定了,反而会给过错方翻盘的机会。
接下来,先说如约定了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就必须离婚并赔偿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如果在此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就必须离婚并且赔偿之类,很可能被认定为是离婚为条件的赔偿,如果离婚未成,过错方可以正大光明的反悔了。
另外,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这种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和8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愿,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还有,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在惩罚措施这条中,就只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项。
[11]本条中的物质损害赔偿可以继续增添,比如还可以增添约定“ 京A8888 车辆所有权份额”“ XXXX有限公司 所有股权”等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根据收入重新填写,但是不能太过离谱,比如年收入才5万元填写50万元,或者年收入50万元填写500万元,这些都太离谱了。
到此,很多人就一定会有一个疑惑,这个也太麻烦了,需要一项一项的列明,不如直接写明过错方所有的财产或者直接净身出户,这样不是更加直接简单有效。
如果你这样想的话,就错了,还是大错特错,作者必须郑重提醒大家——
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条款,若这样会被人民法院认定显示公平,最终会得到否定的结果。同时,这样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或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这一点务必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12]忠诚协议无疑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外乎三个方面: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只要在签署协议的时候满足以上条件就是有效的,大家注意把握就是。
不过,既然签署忠了忠诚协议时,就说明双方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了,必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就只需要注意,一定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二、忠诚协议到底有无效力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