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
发布于 2021-10-07 07: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1 范围 | 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有关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 |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2 术语和定义 | 2 术语和定义 |
2.3 能量 | |
2.5 营养成分 | 2.3 营养成分 |
2.5.1 蛋白质 | |
2.5.2 脂肪和脂肪酸 | |
2.5.3 碳水化合物 | |
2.5.4 糖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
三、“基本要求”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以及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3 基本要求 | 3 基本要求 |
3.1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营养标签,所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和特性说明,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如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等,其内容应当与汉字含义一致,字高不得大于汉字的字高。 |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
3.3 营养成分表应清晰、醒目、持久,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标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表需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 |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 |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
3.5 营养标签格式应规范统一,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附录B中任一种格式。 |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3.7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4 强制标示内容 | 4 强制标示内容 |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
4.2 当对除4.1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规定了营养素参考值的,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4.3 当预包装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规定了营养素参考值的,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4.4 当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4.5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 100 克(g)和(或)每 100 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以每份可食部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出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 6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 |
4.6 预包装食品应明确标示: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盐、高脂、高糖食品。 |
五、增加可选择标示内容、份量标示要求等。
增加可选择标示成分,增加n-3 脂肪酸、ɑ-亚麻酸、EPA、DHA“0”界限值和修约间隔。
增加份量标示,明确了使用方法,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逐步引导企业和市场规范使用“份”的表达,参照依据详见附录E。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
5.1 营养成分 | 5.1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
5.2 营养声称 | 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
5.3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
5.4 份量标示 | |
5.5 其他补充信息 | |
5.5.1 描述能量时,允许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进行说明。 | |
5.5.2 描述钠含量时,允许使用“盐”字进行说明。 | |
5.5.3 描述脂肪含量时,允许使用“油”字进行说明。 | |
5.5.4 可以使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正面宣传合理膳食和(或)适量减少盐油糖的摄入。 |
六、完善营养成分标示值和修约间隔的要求。
明确标示值来源及营养声称等的标示方式。
即“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确定标示值的方法。”
对表1中部分营养素的名称、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进行修订:①增加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EPA、DHA 的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及“0”界限值;②糖和乳糖分别标示,且符合相应单位及“0”界限值;③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12、烟酸(烟酰胺)、锌大的修约间隔及“0” 界限值。
对表2中能量及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进行修订。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 碳水化合物,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80%标示值。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的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
增加豁免产品:简单处理或清洗的单一生干制品。删除对现制现售以及通过计量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豁免规定豁免“最大表面积≤40cm2的食品”。
来源:食品伙伴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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